编下序
第十六编 人事 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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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年(清宣统二年)以前,佳木斯人事由三姓副都统署理。设治桦川县后,改由设治委员署理。民国时期,佳木斯镇人事任免和调配由桦川县知事(后称县长)署理。1931年东北沦陷后,佳木斯镇的人事任免和调配权统归伪桦川县公署参事官,办事机构称人事股。1937年,佳木斯伪市公署成立,人事任免和调配权掌握在由日本人担任的副市长手中,办事机构称人事股。1945年市政府成立后,干部任免统由中共佳木斯市委组织部管理。1950年,市人民政府在民政科内设人事股,同年11月,市人民政府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行使行政监察职能。
1951年,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市人民政府设干部科,后改为人事科、处。1956年,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监察处。1959年4月,根据国家决定,监察机构撤销。1962年人事处改为人事监察局。1967年成立佳木斯市革命委员会,人事监察工作由政治工作委员会负责。1968年地市合并,人事监察工作统由合江地区革委会政治部负责。1973年地、市分设,市革委会设人事监察局。1985年实行市管县体制,市政府设人事监察局,承担5区、13县和市直机关的人事监察工作。1987年12月,根据全国人大关于设立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决定,成立市监察局,人事监察局改称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