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干部来源
第二节 干部来源
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1949—1951年主要接收安置不适合部队工作的老弱病残人员。根据上级规定,对自愿回乡生产的,发给生活补助费,对需要留在城市的,安排适当工作,生产就业,共安置96人。1952年,国家规定对军队干部实行有计划地转业到地方工作。1953—1957年共接收转业干部227人。主要安置到工业、财贸、文教卫生、交通、政法系统和行政事业单位。1958—1959年接收转业干部417人,重点分配到农业、水利系统。196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选调转业军官输入商业部门服务的通知”,对接收的85名转业军官,都分配到基层商业部门。1964年接收从军队和农垦部门转业的108名军官,大部分安排在各级领导岗位上。“文化大革命”期间,接收安置工作停止,1975年军队精简整编,军队干部转业增多。1976—1979年共接收277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到厂矿、新建扩建企业、文教战线、集体所有制等单位。1981—1984年共接收434名军队转业干部。前两年的转业干部重点充实到政法战线和其他行业的基层单位。后两年重点充实到劳改和劳教系统以及工商、税务、银行、物价系统的基层单位。1985—1989年共接收819名军队转业干部。主要是充实政法战线和工业、农业、工商、税务等部门。由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做得较好,多次受到上级表扬。1985年,黑龙江省政府授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先进单位”称号。1986年被国务院授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先进单位”称号。
接收大中专毕业生 1950年接收7名公私立高等学校毕业生。1951年以后,国家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统一分配。1951—1958年共接收高等院校毕业生379名。根据专业对口,适当照顾毕业生的实际困难和工作志愿的原则,绝大多数分配到厂矿和学校及医疗单位。1959年,按照省确定的“合理分配,正确使用,重点配备,照顾一般”的原则,接收的高等学校毕业生,80%分配到教育医疗卫生第一线。1960—1961年,根据“压缩一般需要,保证重点需要”的分配原则,重点分配到农业和工业战线的薄弱环节,充实中等以上学校的师资,补充科研和设计部门的技术力量。1964年贯彻“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发展国民经济总方针,毕业生分配重点保证农业和与农业有关的工业对人才的需要。四年共接收分配大中专毕业生1754名。“文化大革命”期间,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1459名(其间有5年没有接收大中专毕业生),根据“面向农村,面向边疆,面向厂矿,面向基层”和“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的原则,不按专业对口,大部分分配到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1969年接收的131名大中专毕业生,一律分配当工人、农民,在“三大革命”第一线接受锻炼。1973年对“文化大革命”以来接收的“五届大专生”给予转正定级。1978年对部分专业不对口的进行适当调整。1980--1985年接收分配大专毕业生1932人。对招收的“社来社去,厂来厂去,哪来哪去”的毕业生,分配回原地原单位。其他毕业生,优先满足农业和轻纺工业等人才缺乏的单位。1984年改革分配办法,试行“供需见面”。将预分计划交学校和用人单位征求意见,经过协商、调整、综合,最后形成正式计划下达,1985—1989年共接收分配大专毕业生8105人。
转干改干 1964年对“以工代干”、“以农代干”的314人进行了清理整顿,将符合干部条件的58人转为正式干部,对不够转干条件的256人动员回产当工人、农民等。1978年对“以工代干”人员再次进行全面整顿。市区有“以工代干”人员6901人,根据德才兼备的原则,对符合干部条件的5057人转为国家干部,其中国家机关432人,郊区农村公社33人,省属企业598人,市内企、事业3994人,平均年龄34.9岁。动员回产1844人。尚有1257人代干人员留在于部岗位上。1980年对户籍、刑事、治安民警中符合改干条件的154人改为国家正式干部。1981年,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有99名代干人员转为干部。1983年将298名“以工代干”人员转为国家干部。通过转干、改干,有计划地充实干部队伍,使干部队伍素质相对提高,平均年龄下降,有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的人员增加,为干部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