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干部工资福利
第四节 干部工资福利
干部工资 解放战争时期,党政机关和军队干部均实行供给制加津贴,留用的旧职员和中小学教师实行薪金制。1954年6月,根据政务院的决定,将供给制改为“包干制”。以东北现行的“工资分”100分折成全国统一的“工资分”96分的过渡方法,分为29个等级。1955年7月将“包干制”一律改为货币工资制待遇。改行货币工资制后,每人每月平均增加工资3.14元。1956年,全国统一进行工资改革,取消“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直接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职等工资制度。全国划分为11类地区工资标准,佳木斯定为6类地区,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划分为30个等级,最低工资与最高工资由改革前的31倍缩小到28倍。工资改革后,干部工资水平与1955年比较,平均增长15.97%。1960年对九至十七级的中共党员干部降低1%的工资。1963年,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调整工资。机关行政十八级以下人员,升级面为40%,升级933人,人均月增工资7.20元。十四至十七级人员升级面为25%,升级19人,人均月增工资13.20元。70年代3次调整。1971年调整部分工资偏低职工的工资,调整工资的范围和对象是: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包括职员工资等级相似人员,下同);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均升一级工资。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的,均上升两级工资。1977年为部分职工升级,升级对象:一是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表现较好的升一级;二是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不包括行政17级及其以上的干部),升级面为40.5%,平均每人增加工资5.43元。1978年对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399人考核升级,升级面占2%。1979年对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不论是干部或工人,其工资低于行政十七级的提到行政十七级。同年10月,为部分职工升级,升级面为40%,一般只升一级,个别表现突出并有重大贡献的升两级。1981年给中小学教职工、医疗卫生单位部分职工和体育系统的优秀运动员、专职教练员调整工资,一般只升1级,工作成绩显著,贡献较大,工龄较长的升两级。1982年给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的技术干部调整工资。1985年进行工资改革,改职务等级工资制为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此次工资改革后,月人均增加工资19.7元。1986年适当解决1985年工资改革中部分工作人员工资明显不合理的问题。这次升级是按每个在职职工1.80元增资额下达升级指标。1988年给部分中等专业技术人员升级。全市有6103名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升级,占职工总人数的39%,月增资额7.3元。1989年,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调资,有32567名职工调工资,人均月增资7.20元。其中行政干部9546人,专业技术人员11489人,工人11532人。另有4543名离退休人员提高离退休待遇,人均月增资12.50元。
各种津贴 1955年10月实行物价津贴,为工资的4%,1956年10月取消。1979年6月实行体育津贴,8月实行特级教师补贴,11月实行中小学班主任津贴。1980年1月对医疗卫生单位专职从事或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给予医疗卫生津贴;实行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5月实行卫生防疫津贴;8月实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津贴。1985年7月实行护龄津贴。1987年1月实行公安干警执勤岗位津贴。
干部福利 干部福利费由上级政府按干部总数下拨,主要用于干部家庭生活、医疗困难补助和搞好干部食堂、托儿所和疗养院等集体福利事业。福利费标准,1952年按每人每月0.55元执行。1956年改为按干部工资总额提取,市直机关按5%,乡镇按3%,1957年调整为区以上机关按工资总额的3%,乡镇按1%提取。1965年,福利费下调为工资总额的2%,1977年,福利费提取标准改为每人每月1.50元,1987年9月按每人每月3.O0元提取。福利费的用途出现新的变化,除用于部分工作人员生活困难和临时的特殊困难补助和发展集体福利事业外,开始转向扶持乡镇干部脱贫。
国家机关干部探亲假、病假及女工作人员产假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1953—1955年曾实行副市级干部每年休假20天,其他工作人员休假10天的干部休假制度。1956年中止。1985年恢复干部休假制度,按参加工作年限和年龄,分别规定休假10天、15天、20天。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和有特殊贡献者可增加5天。此项规定,根据市里工作和各单位实际情况,有的年度执行,有的年度未执行。
从1952年9月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干部死亡、丧葬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离休退休 1980年以前,干部离职休养尚未形成制度,仅对2名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老同志,因年老体弱,担负实际工作有困难,调离现职,工资照发,长期供养。1980年,国务院公布《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规定》,1982年又扩大享受离休待遇人员的范围,使干部离休形成制度化。1980—1988年,有2097名干部离休。其中1980—1982年,每年仅有十余人,从1983年起,每年离休干部在300~500人左右。
干部退休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从1952年起,根据国家规定,办理干部退休工作。1952—1978年共办理退休240人,主要是一些病残、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从1979年起,根据国家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工作年满10年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不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1979—1988年退休干部达452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