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二章 监察
第一节 机构
1950年11月,市政府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行使行政监察职能。1956年1月改为市人民政府监察处,编制7人,聘请人民监察通讯员106人。1959年4月21日,根据国家决定,监察机构撤销。1987年12月,根据全国人大关于设立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决定,建立佳木斯市监察局。至1989年,局内设有信访科、检查一科、检查二科、审理科、综合科、监督科和举报中心。人员编制40人。同年7月,市政府直属单位分别设立行政监察机构.其中设行政监察室的部门32个,设行政监察员的部门24个。先后聘请各级特约监察员2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