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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监督检查

第二节 监督检查


  50年代初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监察部门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配合政权建设、恢复生产、统一财经、抗美援朝等开展工作。尤其在“三反”运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53年,监察委员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监督检查,共检查14个单位,对违纪问题进行处理,直接责任者受到处分。翌年,把财经企业部门列为监察重点,对土产公司盲目采购虾皮,跌价出售造成6万元损失;粮食局军粮加工厂片面追求出米率,造成差价损失2.9万元等问题追究了领导责任。
  1955—1958年对政府机关中官僚主义、违法乱纪、贪污等问题开展监督检查,先后查出并追回贪污款和擅自报销的呆帐12718元。为稳定市场物价,监察部门对全市6个商店和28个门市部的11047种商品进行检查,纠正错价910种,消除了市场物价混乱现象。1957年对基建工程、防汛工程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查出东江湾护坡、光复路翻修、音达木河桥工程和砖厂道路工程施工中浪费损失2.7万多元等问题,及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者进行了批评教育,监督整改。
  1987年监察机关重新恢复后,紧紧围绕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开展工作。对全市45家企业引进的技术、设备、补偿贸易、合作生产经营项目进行检查,查出重复引进、盲目引进和引进二手设备、引进设备不配套、无关人员出国等9个问题,会同主管部门进行了处理。1989年围绕廉政建设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检查,清理出违纪购置倒卖小汽车197辆,收缴罚没款和变价处理款129万元。清理党政干部违纪住房各种问题138件,已结案15件,收回违纪款13万元,乱拉资金买房款22万元,公房装修款12.7万元,17名处以上领导干部主动纠正了住房上的问题。清理出机关占用企业资金80余万元。同时,对用公款大吃大喝、用公车奢办婚事等违纪现象进行了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