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案件处理
第三节 案件处理
50年代,市监察机关查处大量因官僚主义和违法失职造成损失浪费的案件。据不完全统计,1953—1954年共查处各种案件103起,其中违反政策法令规章制度12起,贪污盗窃44起,损失浪费20起,官僚主义11起,无组织无纪律4起,丧失革命立场2起,打击报复2起,失密泄密1起,违法失职4起,腐化堕落2起,责任事故1起。受到处分的共209人,其中警告18人,记过41人,记大过95人,降职8人,撤职20人,开除18人,移交司法机关查处9人。这一时期在处理案件中,曾出现处理面过宽;处分过重等问题,造成3人自杀事件。1954年下半年开始进行复查纠正。至1955年纠正错定贪污问题10人,返还错缴赃款24人,免缴8人,撤销处分76人。
1988—1989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市监察部门把加强廉政建设列为中心,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重点监察政府机关领导干部,执法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腐化堕落等问题。两年共受理举报信访1520件次。经检查和审理,共计立案241起,结案198起,其中贪污25起、受贿21起、以权谋私24起、其它128起。给予行政处分的有243人,其中警告39人,记过57人,记大过39人,降级4人,降职8人,撤职10人,其它86人。查处大要案2起,移交司法机关1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3.4万元。举报中心自办立结案21起,完成上级和市领导交办或要结果的24件,已结22件。1989年4月,市委、市政府对9起、10人违纪案件进行公开处理,其中由监察局立案查处的有3起。10月,为贯彻“两院一部”(检察院、法院、监察部)关于责令犯罪分子限期自首的通告,市监察局通过电视进行宣传。11月底前,有18人主动到监察机关交待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投机倒把等问题,违纪金额共23万元,已收缴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