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下序
第十七编 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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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以前,市区的工人、店员受雇于私营工商企业或卖零工,地位低下,收入微薄,且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随时有被解雇失业的威胁,生活无保障。劳动人民除受阶级剥削外,还须被迫为敌伪政权建筑军营、修建机场、铺设铁路,饱受劳役之苦。日伪统治后期,民族工商业纷纷倒闭,工人大批失业,流浪街头,生活几乎陷入绝境。
1945年 8月,日本投降,劳动人民结束了被侵略者奴役的历史。市政府采取保护和扶持私营工商业的政策,成立劳动介绍所,采取政府介绍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开辟就业途径,使大批劳动者就业。新中国成立后,为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国家陆续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等项方针政策和法令,明确规定劳动人民所拥有的权利。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广开就业门路,到1957年失业人员基本得到安置。对一时难以就业生活困难的人员给予救济。同时,进行工资改革,使职工平均年工资由1949年的198元提高至1956年750元,初步建立“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工资制度。1958—1960年“大跃进”,劳动力计划失控。特别是招收大批农村流入城市的劳动力,城市负担加重,许多企业生产困难,不得不大量精减职工。1962年前后共精减职工 6.3万人。经过三年调整,劳动生产率始有提高,至1965年恢复至历史最高水平。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管理再次受到冲击,计划招工减少,大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为以后就业工作留下隐患。按劳分配、物质鼓励等,被视为“产生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受到批判,合理的规章制度被废弃,工人技术素质明显下降。连续10年工业劳动生产率均低于1965年水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改革劳动管理体制,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办法。开办劳务市场,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为城镇就业开辟了新途径。至1981年,全市共安排7.8万人就业,占应就业人数的93.7%,并恢复了奖励工资与计件工资。1977—1989年先后8次为职工增加工资。至1989年,职工年平均工资达1 847元,为1976年656元的 282%。特别是对用工制度、工资制度与劳动保险制度进行改革,纠正统配统管,企业不能选择职工,职工不能选择职业,吃“大锅饭”,捧“铁饭碗”等劳动工资管理上的弊端,开始向就业多元化、工资效益化、劳动保障社会化方向转变,促进了劳动者平等竞争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