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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计划管理

第二节 劳动计划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劳动计划以地方管理为主,国营企事业单位均可自行增减职工,选择录用。1957年起,劳动工资纳入国民经济计划,企业增人皆由市计划委员会与劳动局下达劳动工资计划。1958年中央下放劳动计划管理权限,各企业在“大跃进”中任意招工,致使农村劳动力大量盲目流入城市,造成工农业生产比例失调,职工人数骤增,超过经济发展的承受能力。
  1961年,劳动计划管理权限再次收为中央统一管理。1962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市人委组织城市人口下乡,精减1957年后招收的新职工 5万余人。至年末市区职工减至66 568人,其中全民所有制56 917人,集体所有制 9 651人。同时制定和执行加强劳动力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的具体规定,严格控制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制止企业自行招工和增加工资。
  “文化大革命”期间,计划管理失去控制,国家基本不安排招工计划,社会闲散人口增多。1970年,中央下放劳动计划管理权限,市内又出现重复建厂、盲目建厂情况,职工人数再次大幅度增长。市区职工总数达 11万人,比1965年增加37.5%。1972年又将一批长期临时工转为全民固定工,再次突破劳动力计划。
  1976年后,招工计划审批权限上收到省,招工用人实行通知录取手续。市区对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实行指令性计划,由劳动人事部门统一分配,年末按接收人数统一追加工资计划指标。职工跨市调动实行计划指标划拨制度,一律经劳动局办理,每年结算一次。
  1978年后逐步改革劳动管理制度,当年实行职工人数总量控制。在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内,满足新建扩建企业增人需要。1985年在 285户企业中实行职工人数增长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促进企业合理使用劳动力,使全民企业招工人数减少 34.5%。1988年,试行职工人数与生产建设事业发展的主要经济指标挂钩,按比例浮动,使全民所有制职工人数的增长速度有所下降。同年,全民所有制企业对省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税利总额挂钩,合理地处理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1989年制定《佳木斯市劳动工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使全市劳动计划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