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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工资基金管理

第三节 工资基金管理


  为从总量上控制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的增加,从60年代初起实行工资基金管理。1962年采取在下达劳动工资计划的同时,下达固定职工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对工资基金控制更加严密。1978年后开始恢复奖励制度。市劳动局于宏观圭掌握工资总额,控制奖金的发放,同时企业实行工人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紧密联系,逐步恢复计件工资。1987年,奖金使用权限下放给企业,并规定国营企业厂长每年有对3%的职工晋级权。1985年后,企业内部由单一的八级工资制,改变为计件工资、定额工资、浮动工资、岗位工资、结构工资、提成工资、承包工资等多种分配形式。1988年实行全民企业工资同实现税利“挂钩”,在全市普遍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以控制不合理工资基金的支出。同年,省对市的工资基金管理实行计划与总额双控,由省计委与劳动部门下达工资基金年度控制指标,对全民企业实行工资基金比例弹性系数控制,银行监督支付。至1989年,共控制不合理工资基金 600万元,先后有38家企业被限期整改,6家企业被通报批评。101家全民企业实行不同形式的“挂钩”办法,净实现税利200.6万元,比基数增长5.5%。新增效益工资838万元,工资总额达到19 464万元,比基数增长4.1%。国家、集体、个人的分配关系为 61.3:29.1:9.6。企业职工工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有计划地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