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劳动就业
第二节 劳动就业
在旧中国,佳木斯无大型企业,仅有少数设备简陋、基础薄弱的私营工商业、手工业及服务行业。劳动人民就业机会少,工作、生活均无保障。1949年统计,全市就业人员仅 1.4万人,而失业与求业人员高达2万人。
1946年,市政府即着手解决工人失业问题。建立劳动仲裁组织,组织工人与私营业主签订劳资合同,阻止农民盲目入城,动员已入城的农民回乡务农。对生产不稳定企业的富余职工,采取归口包干办法,由各部门安置。建立生产和消费合作社,成立搬运工会等,安置失业和求业人员。 1952年,市人民政府建立劳动介绍所,对失业工人进行分类登记, 至年末全市安置17 683人就业,其中安置到金矿、林区、医院、机关等14 001人;从事建筑维修、装卸搬运等临时性工作的3 682人。
1953年后,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佳木斯综合制浆造纸厂、友谊糖厂等大型企业先后建立,招收大批工人,就业矛盾始得以缓解。1956年对社会劳动力进行统筹安排,组织 450户城市居民下乡参加农业生产,4 520人去新扩建企业就业。 1957年新建工程项目陆续投产,急需大量劳动力,全年为各部门组织、调配劳动力14 082人,属长期安置的 4 250人。年末,全市就业人员达59 505人,其中全民所有制职工54 129人,集体所有制职工4 155人,个体劳动者1 221人。
1958—1960年,由于强调“以钢为纲”发展重工业,大上基本建设项目,劳动力需求急剧扩大。除鼓励、动员妇女、家属走出家门参加社会劳动外,少数企业插旗招工,以致 5万余人由农村、外埠涌入市区,出现第一次就业高峰。 1960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激增至120 216人,比1957年增加1.22倍;集体所有制职工达15 519人,比1957年增加 2.7倍。1962年随着工商企业调整整顿,开始大量精简职工,压缩城市人口。1963年以后,劳动就业工作的重点转向新增长劳动力的管理上。1964年,城区分别成立劳动介绍所,负责社会闲散劳动力的登记、管理、分配安置以及培训等工作。当年,根据“统筹安排,城乡并举,以上山下乡为主”的就业方针,动员、组织城镇知识青年及闲散劳动力784人赴农村参加生产,应外地招工185人,为国营企业补员391人,到全民所有制企业就业150人,从事个体劳动 286人。此外,安排临时性工作的5 966人次。1965 年试行亦工亦农用工制度,从郊区招收 1 263人,安排在林业、电力、化工、制糖等12个企业。加之,兴办街道生产服务站和“五·七”家属厂,社会劳动力基本得到安置。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就业工作受到干扰,无统盘计划,仅为急需用工单位招收初、高中毕业生。1968年,纺织厂、造纸厂、电机厂、印刷厂等国营企业招收学徒12 540人。1969—1970年安排初、高中毕业生5 050人。以后历届毕业生,均动员上山下乡参加农业生产。
1976年后,根据上级劳动部门下达招工指标和补充自然减员指标,本着“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和节约使用劳动力的原则,为市内 43个企业组织招工14 296人。内有全民7 254人,集体7 042人,其中下乡满二年以上初中知识青年3 059人。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劳动就业方针政策作了重大调整,突破以往统包统配的用工制度,拓宽就业渠道。1979—1981年,大批知识青年返城,加上“文化大革命”10年积累的大量待业人员,使劳动就业问题成为最突出的社会问题。市政府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安置就业。1979年,向阳区成立全省首家劳动服务公司,市属各区亦先后成立。1981年,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相继兴办劳动服务公司26个。同时,鼓励发展个体经济,动员年老多病的职工退休退职,安排子女就业。年末,全市共安置77 910人就业,其中全民所有制20 725人,集体所有制56 159人,自谋职业1 026人。
1983年,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在9个单位试行劳动合同制。当年招收合同制职工815人。至1985年,全民所有制企业招收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同时,严格控制农村和外地劳动力的流入,清理、整顿计划外用工,兴办劳务市场,扩大劳务交流,加强对待业青年的培训和管理,按照先毕业、先培训、先就业的原则,安置就业。1985—1989年,全市共安置49 661人就业,其中全民所有制 27 514人(合同制工人 21 658人),集体所有制 20 395人(劳动服务公司11 310人),自谋职业的个体劳动者1 752人。另安排临时性工作8 608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