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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力调配

第三节 劳动力调配


  新中国成立后,劳动力的余缺调剂基本上是按国民经济的发展和需要,在国家劳动计划指标控制下进行。1954—1965年,为工业生产、基本建设部门调配劳动力61 243人。1966年后长期停顿。80年代后结合企业整顿,对关、停、并、转企业的富余职工进行平衡调剂,使其得到安排。对于工人调转,1983年前均统一由市劳动局集中审批办理手续。1984年后扩大企业自主权,除跨市县者外,市区工人调转,一律由企业之间协商办理。1976—1989年,共有 9 816名工人办理跨市、县调出调入手续。其中照顾夫妻两地生活调转3 709人,照顾赡养老人调转2 906人,随军随干调转678人,因工作需要调转2 532人。在调转总数中,调入6 866人,调出2 950人,纯增3 91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