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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用工制度

第四节 用工制度


  解放前,实行雇佣劳动制度。业主雇用工人、店员,受雇人需有保人担保,雇用时间长短由雇主决定。小手工业者多以师带徒,学徒期为 3年,只供饭,不付酬,其中尚有部分童工。满徒后收入甚微,每日劳动达十余小时。
  解放后,市政府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失业人员,采取“包下来”政策,多方安排就业。按照劳资两利的原则,组织工人与资方签订劳动合同,制止资方随意解雇工人,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雇佣劳动制度,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劳动制度。经历多次改革,形成以固定工为主,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季节工为辅的多种用工形式。固定工由劳动部门统一介绍就业,一次分配,终身固定。这在前期对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有积极作用。但也使工人产生惰性,满足于“铁饭碗”,不能充分发挥劳动积极性及竞争意识。1958年,为解决固定工制度的弊端,曾作尝试性的改革,制定劳动制度试行简章,在工矿企业用新工人时,实行合同工、临时工制,组织签订长短期合同,但由于受“大跃进”的冲击而中断。
  1964年精简职工后,招工量减少,实行“子女顶替”办法。1965年试行亦工亦农的用工制度,林区、电力、化工等企业所需季节工,从郊区招收,工完返回农村,形成城乡劳动力对流。1972年将一批长期临时工转为固定工。
  1978年后,由于就业方针的调整,用工制度亦作相应的改革。除国营及集体单位招工外,鼓励、提倡待业人员自谋生路。I979年,根据国家劳动局《关于招工实行全面考核的意见》,市劳动局制定《整顿改革劳动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办法》,规定招工单位实行公开招工,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至1985年报名参加考试的共有201 277人次,择优录用78 972人。
  1983年,在工农玻璃厂等 9个单位试行劳动合同制,同时实行长期临时工、季节工、计划外用工等多种用工形式。1986年7月开始,市区各单位招用新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于1987年 1月废止“内招”、“子女顶替”制度。此次劳动制度的改革,解决了国营企业用工制度方面的各种弊端,以及单纯用行政手段确定和调节企业与职工之间劳动关系的制度。1986—1989年,全市共招收32 173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16 43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