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组织
第四节 劳动组织
1955年8月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控制企业、事业单位增加人员和加强劳动力管理”的指示,一部分企、事业单位逐步建立和编制定额定员标准。“大跃进”期间,由于盲目发展,致使定额定员工作受到冲击,造成企业劳动力过剩。
1960—1962年,根据中央提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各企业对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制订方案,整顿劳动组织,精简机构,压缩非生产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在劳动管理方面坚持用人有标准,劳动有定额。“文化大革命”期间已经建立的定员、定额标准与规章制度被废弃。一部分企业出现用人无定员,劳动无定额,岗位无责任,指标无考核的混乱现象。企业机构臃肿,人浮于事,非生产人员不断增加。
1979年,遵照国务院《关于开展企业劳动定额工作的通知》,各企业重新整顿劳动组织,调整劳动定额,精简二、三线人员。清理混岗人员。经过调整整顿,企业中技术人员的比例开始增多,非生产人员比例不断下降。1987年制定《佳木斯市清理整顿改革计划外用工方案》,企业在合理定编定员基础上,坚持先清理整顿,后进行改革的原则,到年末共清退计划外用工5 369人,占计划外用工人数的20%。
1988年逐步试行优化劳动组合。全面推广中药厂、公共汽车公司等单位于1984年开始的优化劳动组合试点经验。并在市区11户国营大中型企业中进行以搞活固定工资制度为中心的配套改革试点。劳动组织已发展为层层聘任,考核上岗,择优组合,自愿结合,招标上岗等多种形式。至1989年末,全市实行优化劳动组合的企业已有154家,职工33 000人。富余人员5 089人,安置4 927人,占富余人员总数的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