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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资制度改革

第二节 工资制度改革


  新中国成立 40年来,先后进行3次工资制度改革。1950年进行第一次工资改革,废除多等级工资制度和其它自行制定的工资制。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工程技术人员实行职务等级制,并为实行供给制人员增加津贴标准。全市有1 441名职工参加工资改革,有1 369人升级,占全市职工人数的95%。
  1956年 7月进行第二次较大规模的工资改革。改革范围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改革后,企业工人建立八级工资制,国家机关、事业、企业管理人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取消工薪分,实行货币工资。将原工薪分值的0.22元折算成货币套入新的工资标准。全市参加工资改革的有186个单位,职工41 532人。改革前月工资总额为220万元,月平均工资为53元。改革后月工资总额为262.9万元,人均月工资 63元,比改革前提高18.9%。公私合营企业有17个单位参加工资改革,860名职工增加工资,占68.7%。
  1985年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的工资制度进行第三次改革。此次改革,废除繁杂的工资等级标准,统一实行新的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职工工资同本人劳动成果、劳动贡献挂钩。工资标准:企业工人分3类产业工种工资,每种工资标准设8个等级,并设有副级。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新的工资标准时,尚可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自费负担能力的大小,确定实行较高或较低的工资标准。列入此次工资改革的国营企业 223个,职工79 882人,套级增加工资 109.2万元,平均每人增加13.67元。升级 78 562人,增加工资86.7万元,平均每人增加11.04元。集体所有制企业有583个单位参加工资改革,职工49 845人,套改增加工资24.9万元,平均每人增加5元。升级47 530人,增加工资 56.2万元,平均每人增加1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