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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工资分配形式

第四节 工资分配形式


  新中国成立以后,工资分配形式主要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励工资4种。
  计时工资 解放后,公营企业普遍实行 8小时工作制,按月或按日计发工资。1960年有42个工厂实行计时工资,职工23 506人,占工业企业职工总人数的 55.7%。是年开始在造纸厂、电机厂、农机厂与交通局等 14个单位实行计时工资加综合奖。1962年增加到 40个单位,职工19 622人,每月支付奖金10.7万元,平均每人 5.5元。至1989年末,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的有105个单位,职工25 032人,占职工总数的24%。
  计件工资 解放初期,一部分企业延续旧计件工资。搬运行业尚实行包工工资制。1951年4 月,按照《东北公营企业计件工资制度暂行规定》,取消旧的计件工资和包工工资,实行新计件工资制。至1957年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有 29个,职工13 731人,占职工总数的31%。1959年,计件工资被视为“金钱挂帅”加以批判。全市27个企业取消计件工资,工业生产一度出现劳动生产率下降的现象。同年10月,全国工资座谈会对计件工资予以肯定。年末,有制瓦厂、工程公司、公路养路段、港务局等 20个单位重新实行计件工资,职工5 342人,占工业企业职工总数的12.6%。至1962年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增至52个,职工9 379人。在“文化大革命”中,计件工资再次被取消。计件超额工资改为平均主义的“附加工资”,并纳入职工的固定收入。1978年5月开始恢复和改进计件工资的试点工作。1980年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有35个,职工5 582人。至1989年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已达18 425人,占应实行计件工资职工总数的80%。
  岗位工资 1956年,纺织厂1 356名职工实行 15个岗位工资标准的工资制,即按照各工作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劳动量大小、责任轻重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发工资。至1989年,第二针织厂、经编厂等4个企业相继实行岗位工资制。
  奖励工资 1949年前,少数企业沿袭旧的奖励制。1950年 3月,在企业中结合开展爱国主义竞赛,普遍实行超额奖励办法。对超过生产定额部分根据规定的奖金率支付奖金。当年实行超额奖的职工有 729名。1952年以后实行奖励工资制度的企业和人数逐年增加。至1956年,随着第二次工资改革,奖励工资范围进一步扩大,建立超额奖、节约奖、质量奖、安全奖等奖励制度,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热情,促进生产。1958年,奖励工资被视为“物质刺激”、“金钱挂帅”而削减。是年年末,在电机厂、造纸厂、木材加工厂等15个单位实行生产、思想“双跃进奖”和“红旗奖”。1961年后,经调整又恢复奖励制度,范围继续扩大。“文化大革命”中,奖励工资被作为“修正主义”加以批判。将奖励工资改为“附加工资”,以致造成干多于少、干好干坏、干与不干一个样的现象,严重挫伤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使生产受到影响。1978年后,奖励制度陆续恢复。除以往执行的超产奖、节约奖、质量奖、安全奖外,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企业还建立一些比较灵活的临时性奖励制度。至1989年实行奖励制度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至109个,职工达25 034人,全年发放奖金503.2万元,平均每人得奖金 201元。集体所有制企业497个,职工4 570人,全年发放奖金95.5万元,平均每人得奖金209元。
  津贴与补贴 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的津贴、补贴先后有22种。主要有:为补偿职工特殊劳动的地质勘探野外津贴,矿山井下津贴,班主任津贴,夜班津贴;为保证职工实际收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补贴;为鼓励职工热爱本职工作,提高科学技术水平而建立的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科研津贴,优秀运动员技术补贴;为保证职工身体健康而建立的保健津贴,医疗卫生防疫津贴;为照顾边疆地区建设和高寒地区工作而实行的地区津贴和采暖津贴等。

  职工工资总额及平均工资
  表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