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主要工作

第二节 主要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自建立以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了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职责。同时,按期筹办换届选举和召开代表会议,做好人事任免、人民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处理等日常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简称“两院”)进行监督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常委会定期例会,听取、审议政府、“两院”工作的综合性报告或专题性汇报,对全市性重要工作,经充分审议、讨论后,提出任务、方针和措施并作出决议或决定。其次是经常组织委员和代表,深入基层进行综合性或专题视察、检查、调查。
  重大决议、决定 市八届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15项。主要有:
  1980年,根据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制订《社会主义道德公约》的议案,常委会将《公约》草案广泛征求城乡职工、居民的意见后,于八届二次常委会上讨论通过了《关于公布<佳木斯市社会主义道德公约>的决定》。《决定》号召全市人民积极宣传、认真贯彻、自觉遵守《公约》,争做执行《公约》的模范,为把佳木斯市建成文明、整洁、美丽、繁荣的现代化城市而努力。1982年2月,在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对《公约》中个别条文进行修订后,重行公布。
  1981年1月9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物价情况的汇报后,作出《关于加强市场物价管理工作的决议》,《决议》要求市政府在全市进行一次物价政策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深入开展物价大检查,严肃物价纪律,克服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上的软弱涣散状态,把市场物价整顿好。
  1981年10月5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听取市公安局关于社会治安情况的汇报后,作出《关于进一步整顿好社会治安的决议》。《决议》要求坚决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切实搞好安全防范。继续抓好违法青少年的教育,努力改进劳改劳教工作。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政法队伍建设。
  1982年3月13日,为推进全民植树和全市绿化活动,在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作出《关于响应全国五届人大四次会议号召,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决议》要求凡是11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城乡居民,每年都要植树3~5棵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其它绿化任务。城建、林业部门要统一规划,制订具体细则并抓好重点区域的绿化。1983年1月31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汇报后,作出《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决议》。《决议》提出,为把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千分之十三以下,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和“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经多次教育仍不按计划生育的,要给以必要的经济制裁和纪律处分。要切实落实各项计划生育措施。各级领导必须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生产、生育一起抓。
  市九届人大常委会作出各项决议、决定45项。主要有:
  1983年7月9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关于深入学习宣传执行宪法的决议》。《决议》提出,为保证《宪法》在佳木斯市顺利实施,所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都要深入学习新《宪法》。要坚决同一切违反《宪法》、危害社会主义制度和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作斗争,使《宪法》和各项法律真正成为广大干部、群众行为的准则。
  1984年8月16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关于认真开展“创建做”活动,努力建设文明城的决议》。《决议》要求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和全市城乡人民深入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创造文明城市,建设文明单位,争做文明市民。
  1984年9月5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听取市政府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设计和说明后,审议通过了《佳木斯市城市总体规划》。同年11月15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市政府关于出访日本国菲崎市情况汇报后,审议通过《关于佳木斯市与日本国菲崎市结为友好城市的决议》。《决议》认为李福顺市长率领的代表团访问期间缔结的佳木斯市与日本国菲崎市结为友好城市协议,将会推进两市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增进两市人民之间的友谊。
  1985年3月28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组织专家论证、听取市人民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审议了关于命名市树、市花、市果的议案。通过了《关于确定市树、市花、市果的决定》,确定樟子松为市树,野玫瑰(刺玫)为市花,太平果为市果。
  1985年6月26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市政府提出的《佳木斯市普及法律常识五年规划》,作出《关于五年内在全市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决议》要求市政府认真组织实施,政法、宣传部门要紧密配合,协同完成普法任务。
  1985年9月4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根据人大调查组调查结果和市检察院的汇报,作出《关于坚决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决议》。《决议》要求政法、监察机关对那些趁改革、开放、搞活之机,投机倒把、贪污受贿、侵吞国家资财的犯罪活动进行坚决打击,对严重经济犯罪,要从重、从快查处。
  1985年12月12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汇报后,针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决议》。《决议》要求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市人民在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法制观念;集中力量加速编制小区建设规划;坚持“综合开发、统一建设”的原则;积极开展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大检查,对违章建筑等认真清理,对不按规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建筑项目,要追究领导责任;要坚持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原则,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1986年9月10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文化局和市人大常委会调查组关于佳木斯市文物状况和文物保护情况的汇报,作出《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议》。《决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充分认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纳入日程,切实抓好。文物管理部门要继续做好文物普查工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支持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对保护文物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无视法律、破坏文物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盗窃和走私文物的犯罪分子,要坚决打击。
  1986年12月26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在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全市经济改革情况的汇报后,作出《关于增强改革意识加快改革步伐的决议》。《决议》强调,为促进改革健康深入发展,各级政府和部门都要从更新观念入手,紧紧围绕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增强改革意识,坚定改革信心,把改革推向一个新阶段。要搞好调查研究,层层制订改革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各级领导要亲自抓改革,要自上而下地层层建立改革责任制,并落到实处。
  1987年3月28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市政府关于开展审计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经审议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议》。《决议》要求各级政府要认真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市人大、市政府有关加强审计监督的决定,使干部群众自觉支持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审计部门要紧紧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开展工作,进一步强化、完善审计工作机构,充实审计队伍,加强自身建设。审计人员要秉公执法,尽职尽责。
  1987年5月14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工作的决议》。《决议》要求各级政府不断提高对科学技术在四化建设中战略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增强加快发展科技事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切实改善对科技工作的领导,积极筹措科技发展资金,加强科研机构建设,使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积极稳妥地推进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经济的振兴。会议还作出《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议》。《决议》要求各级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带头学习,认真执行《渔业法》。要在《渔业法》实施一周年时,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渔业法规,大力表彰先进典型,公开处理违法分子,使广大干部和群众掌握《渔业法》,自觉遵守《渔业法》。《决议》要求各级政府积极鼓励国营、集体、个人加速开发利用水产资源。要落实和保护水面、滩涂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要对渔业捕捞者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缔无证捕鱼。要大力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对本市所辖的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区段和挠力河等重点捕捞区必须认真保护好。
  市十届人大常委会到1989年末的两年中(任期未满)共作出决议、决定20项。主要有:
  1988年3月17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作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决议》。《决议》指出,我市计划生育工作虽步入全国先进行列,受到国家的表彰,但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人口生育正处于高峰期,面临人口增长回升的严峻形势。《决议》要求各级政府及其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共十三大报告中关于人口控制的指示,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逐级建立生育指标合同,实行目标管理。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多胎生育、非婚生育和早婚早育,严格控制计划外二胎生育。对人口严重失控、放任自流、弄虚作假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要以农村为重点,实行分类指导,突破难点和薄弱环节。
  1988年4月29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宣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方案》。会议原则批准这个《方案》并作出相应的决定。会议认为《企业法》是企业的根本大法,对当前深入改革,稳定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企业要在学习宣传活动中,认真做好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1988年9月2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听取市政府关于全市各单位收费、罚没、集资情况的汇报后,作出《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没、乱集资的决议》。《决议》指出,当前一些部门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没、乱集资问题,影响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决议》要求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人大的有关法规,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市政府除立即纠正、制止“三乱”外,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明确划分收费、罚没、集资的职权、范围。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把收费、罚没标准公之于众,置于群众监督之下。
  1989年2月24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出的《佳木斯市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作出《关于批准(佳木斯市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的决定》。《决定》认为《规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的各项规定,也符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予以原则批准。要求市人民政府认真组织实施。
  1989年6月28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政府主管部门关于贯彻国家《商标法》、《广告管理条例》情况的汇报。作出《关于深入贯彻实施(商标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决议》。《决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入宣传两个法规,使生产、经营部门自觉地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经济活动。认真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同时,在执行中央治整改方针中,要对全市所有商标印制企业、使用企业和广告经营单伫,依法进行严格的清理整顿,保护合法,取缔非法,打击违法。要建立健全严密的管理制度,使商标、广告工作逐步走上法制管理的轨道。
  1989年10月28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政法机关有关经济犯罪情况和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情况的汇报。作出《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的决议》。《决议》要求各单位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打击经济犯罪工作摆上议程,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认真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反贪污、受贿斗争的决议》,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经济犯罪案件,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及时查处。不得截留、匿案不报、以罚代刑或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法律制裁。要充分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犯罪,对举报大案要案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对阻挠、威胁、打击、陷害举报人和证人者严加处理。各级公安司法机关要紧密配合,协同作战,敢于碰硬,不徇私情。不论涉及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依法处理并认真贯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会议还听取、审议了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黑龙江省民族乡条例》和民族工作情况的汇报。作出《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黑龙江省民族乡条例>的决议》。《决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根据民族地区的资源特点和优势,在重点发展粮食、渔业生产的同时,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经营和乡村工业,变单一粗放的自然经济为多元、开放式的民族经济。要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要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保证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和自治权利,与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政治素质。要从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方面给少数民族地区以优惠和支持,切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视察检查调查 市人大常委会为正确地实行监督,每年都有计划地组织委员和代表深入基层,进行综合性的或专题性的视察、检查、调查。然后向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推动工作。
  1981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率部分委员深入4个城区和3个乡(镇),走访80名人民代表,召开9个座谈会,广泛听取人民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对提出的关于市场物价不稳定等44条意见和建议,经认真研究后,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提出改进、处理意见。有关部门在改进、处理后,逐项向提出建议的人民代表做出答复。
  1981年10—12月,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办公室对市内环境卫生进行专题调查,历时3个月。对市内存在大量垃圾、污水、粪便、尘土的产生原因和彻底解决办法进行分析研究。向市政府提出了改革体制统一领导、立法监督加强管理、联产计酬责任包干、实行四自一联(自扫门前雪、自修门前路、自搞上下水、自栽门前树,受益单位联合起来办好事)等4项治本建设的建议。经市政府采纳实行后,市内环境卫生逐步改善。
  1982年11月,为推动全市工业企业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市人大常委会组织2个工业视察团,对市属4个工业局(公司)、11个重点企业进行视察。就流动资金短缺、原料不足、产品积压和重复建厂等问题,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后,在2个月内,把本市能解决的问题一一落实。对需请求上级协助解决的问题,及时提出报告。
  1983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4名副主任分别率领由22名人民代表组成的科技工作视察团,对机械局、轻工业局、石化局、电子局、二轻局、建材工业局、木制品公司、塑料公司及其所属的34个基层单位进行视察。对有些企业领导尚未把科技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在资金上支持不够,知识分子政策尚待进一步落实,科技管理体系未能建立等问题,向市政府提出4项改进建议。
  同年11月,由人大常委会主任率领的调查组到郊区大来、敖其、西格木3个公社调查农业生产情况。发现农村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有些干部作风还不适应新形势需要,有的生产大队仍开“大锅饭”,公社的管理机制和配套服务尚不健全,市直有些部门为农业服务的思想有所淡化等问题。调查组提出,必须抓住时机,采取得力措施,推进农村改革。建议入冬后在农村普遍开展一次大总结、大讨论,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按调查组所提建议,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写了专题报告,市委批转有关部门党委,参照实施。
  1984年春,市民对城区厕所不能及时清掏造成环境污染反映强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与中、近郊各村屯共同研究,制订出以建立村办粪场为主的改革城粪下乡体制方案。各村当即办起粪场27个,落实运粪机动车38台,城粪下乡办公室购置吸粪车3台。城区厕所的清掏问题迅速获得解决。
  1984年9月,为推动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社会治安状况进一步好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政法战线的人民代表,对部分单位打击刑事犯罪第二战役和国庆期间保卫工作进行视察。就视察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一)要克服松劲厌战和消极畏难情绪,下决心把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进行到底。(二)要动员社会力量,加强综合治理。(三)要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
  1985年,为保证《经济合同法》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民代表先后对集贤、同江、富锦和郊区的30多个企业进行视察,会同市工商局召开有80多名专业人员参加的贯彻《经济合同法》座谈会。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贯彻《经济合同法》情况的报告,正式作出《关于认真贯彻<经济合同法>的决议》。
  1985年,为切实做好扶贫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在依兰县召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听取扶贫工作情况和意见。同时,组织工作组到10个县的24个乡、60个村、180多个农户走访调查。然后,召开九届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专题讨论,并作出《关于加强扶贫工作、减轻农民负担的决议》。
  1985年11月7—8日,市人大常委与部分省、市人民代表,会同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市公安局、城建局、工商局、物价局、卫生局、市容局、环保局等部门就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进行视察。通过听、看、议的方法,对21个尚未解决或部门难以解决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意见。
  1986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黑龙江省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城乡部分农贸市场、食品商店、饭店、肉类加工厂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病害肉类不断流入市场,有些肉贩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欺骗群众,农贸市场卫生设施较差等问题。建议市政府对肉类市场进行综合治理,卫生、工商、商业、服务、畜牧、物价、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抓好食品卫生。
  同月,市人大常委会主管副主任率经济办公室人员,对全市简政放权、搞活企业情况进行视察。通过与50多名企业领导干部交谈,了解到全市在贯彻经济体制改革、扩大企业自主权方面虽做了不少工作,但也发现国家规定给企业的权利有相当一部分尚未落实。如生产计划卡得过死,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产品价格、工资奖金等仍受控制,不少企业并未真正搞活。视察组针对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加快体制改革步伐,积极创造有利于深入改革的小气候等4项建议。
  1986年11—12月,市人大常委会主管副主任率法制办公室人员,深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6个县、区人民法院以及7个乡镇法庭,调查贯彻实旋《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前的准备情况。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案卷,了解到在6个县、区人民法院已审结的4960件一审案件中,做到了依法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保护了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存在的问题是有的法院对应办的案件有推诿现象;有的案件久拖不决;使用简易程序过多;有的执行工作采取的措施不够有力,使有些已结的经济纠纷案件不能执行。调查组提出改进建议,报常委会审议。
  1987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派员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到357个单位进行安全大检查。共查出不安全因素382项、重大隐患49处。于9月25日举行的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在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安全工作的汇报后,作出《关于进一步搞好安全工作的决议》。
  1988年初,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对蔬菜、副食市场进行视察,向市政府提出加强对农副产品价格管理的建议。市政府为此组成整顿市场领导小组,抽调257名干部进行市场整顿。共查处短斤少两、掺杂使假案件840起,违法抬价案件394起,取缔无证和违法经营商贩2114人。市场秩序好转,群众比较满意。
  1988年6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和省人大颁发的《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政府联合组成经济执法检查团,对全市收费、罚没、集资工作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团先后召开工商企业领导和个体户70多人参加的5次座谈会。重点检查了市公安局、城市建设规划局、市容环卫局、物价局、卫生防疫站和部分公安派出所及街道办事处等39个单位。发现在收费、罚没、集资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普遍,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禁而不止。检查团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我市收费罚没集资工作管理办法,明确划定项目、标准,制发许可证件和统一收费单据,做到有法可依,以法治乱。市政府应恢复“清费”办公室,对近几年市区收费、罚没、集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凡属不合法的要坚决取缔,对“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严重而又迟迟不改的单位要坚决、严肃予以处理。
  同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带队,组成有市人民政府、中级法院、检察院和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参加的检查团,用一个月的时间,对市区两级公安、司法机关执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了法庭、派出所、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劳改支队,听取了市直公、检、法、司机关的汇报,召开了市区两级人民代表、街道居民、个体行业代表和部分党政干部参加的座谈会16次,深入居民委、企事业单位走访知情人50多人(次),查阅200多册卷宗。通过检查,在肯定市、区两级司法机关执法工作成绩的同时,查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违法违纪问题336件(其中,区级公安司法机关占65%)。检查团将检查情况向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联席会议作了通报。“一府”、“两院”和公安、司法部门对检查团提出的问题和改正建议非常重视,分别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措施,拟订整改计划,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
  1989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人大代表与有关部门协同,就住宅建设中的动迁安置问题,深入建房单位和动迁居民中调查研究。发现相当部分动迁户长期得不到妥善安置;动迁量超过承建单位经济承受能力,造成资金紧张;房屋开发单位过多,开发市场秩序混乱;开发地点过多地集中于市中心区。调查组就上述问题提出5条建议:住宅开发必须贯彻“旧区改造和新区开发相结合,注重开发新区”的方针;认真清理、整顿房屋开发市场;认真做好动迁户的安置工作;把动迁安置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常委会讨论后,以党组名义上报市委,市委很快批转有关部门执行。使房屋开发和居民动迁工作逐步沿正常、合理的轨道发展。
  1989年11月,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序列内52个委办局的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视察。参加视察的有常委会委员,省、市人大部分代表和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共94人。视察团分15个小组,各组由市人大主任、副主任和常委带队。视察中发现一些单位在清理公办公司、清理住宅电话、清理小金库方面很不彻底;对已立案的一些案件处理不及时;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政不廉问题仍有发生。视察后,向市政府通报了情况,将已记录在案的问题直转有关部门限期核实处理。
  人事任免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的秘书长、序列内各季、办、局主任、局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市属县(市)、区检察院检察长;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办正副主任。在任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注重德才和工作实绩,坚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并逐步建立健全了人事任免规章制度。
  1981年,市人大常委会与市委组织部共同制订印发《关于向市人大常委会呈报人事任免手续的通知》,对呈报任免干部的范围、提请方式、任免程序和承办手续作出明确规定。
  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的通知》精神,对县、区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违法情况进行检查,对有的县、区由选举产生的乡、镇长频繁变动;应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干部,没经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选举便分派到职并对外公布;应经人大常委会讨论任命的干部,没经人大常委会任命便到职工作等违法现象,进行批评、纠正。其后,市人大常委会会同市委组织部制订下发了《人事任免暂行办法》。
  1988年,在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对《人事任免暂行办法》作了补充修订,正式通过《佳木斯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
  1989年6月,依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和省委《关于完善省人大常委会职能的意见》精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再次讨论人事任免工作,制订出《人事任免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经逐步完善的干部任免程序包括:提请部门经考核审查后提出任免呈报材料;常委会人事办复核后,由主任会议初审;提交常委会议正式审议;呈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介绍拟任干部的简历、德才和政绩;拟任干部到会作从政发言,并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审议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常委会向当选干部颁发任命书。从第九届常委会任命干部起,举办隆重的颁发“任命书”大会。同时通过广播、报纸公布任免名单。嗣后,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据任期责任目标进行政绩考核。
  自1980年12月19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至1989年12月23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会议,先后审议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76名,审议免职72名。其中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任职185名,免职41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任职124名,免职15名;市、县(区)检察院工作人员任职124名,免职12名;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任职43名,免职4名。
  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市人大代表在各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的议案,经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将属于市人大职权范围,需制订全市性法规的议案,交人大常委会立案办理;将属于对各方面工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分别转交市人民政府和“两院”,责成主管部门办理。
  第一届至第六届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各种议案9676件,按相同内容归并为3110件,平均每次大会提出170件。主要内容有工农业生产,工农联盟,市政建设,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和对农业,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大搞钢铁,公共食堂,人民公社建设,爱国卫生运动,粮食供应,扩建学校,救灾,节约度荒,工资福利等。
  1980年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后,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新时期,市人民代表在各次代表大会上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不仅数量增加,内容亦广泛,体现出市人民代表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意识的增强。到1989年末,在第八、九、十届召开的10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上,代表共提出各种建议、批评和意见2019件,平均每次会议提出202件。
  第八届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267件。其中关于处理站前地下人防工程渗水等环境保护方面建议占30%;关于为中山路跨线桥解决照明、排水配套设施等城市建设方面建议占5%;关于迅速解决东陡沟村大骨节病等卫生方面建议占5%;关于制订全市《社会主义道德公约》等政法方面建议占10%;关于增设商业网点等财贸方面建议占18%;关于解决中小学二部制等文教方面建议占5%;关于解决地区津贴等劳动工资方面建议占10%;关于加强水利建设等农林方面建议占4%;关于扭转企业亏损等工业交通方面建议占6%;关于照顾老干部和改进机关作风等其它方面建议占7%。这些议案,经主管部门研究后,在下次代表大会开会前均能依不同条件、用不同形式办理完毕。如关于处理站前地下人防工程渗水建议,市人防办筹资2万元迅速进行了治理。关于解决东陡沟村大骨节病建议,市人民政府特派医疗队查病寻因,发放药物,并为改善水质为该村投资打井。关于为中山路跨线桥加配照明、排水设施建议,市城建局于会后立即安排资金、劳力很快解决。关于制订《社会主义道德公约》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立案后,即组织起草、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成为全市人民行为的规范。有一些议案。如改革医疗体制、在市中心建体育场、彻底解决中小学二部制等建议,因需要请示上级审定或因条件限制在近期不能解决的,均列入长期建设规划并将理由和办理意见逐一向代表作出答复。
  第九届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1387件。其中关于开发柳树岛旅游区等城市建设方面建议占20%;关于解决居民乱倒垃圾等环境保护方面建议占16%;关于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建议占5%;关于在四丰山设粮食供应点等财贸方面建议占23%;关于解决教师和文艺工作者住房等文教卫生方面建议占18%;关于对中小学生乘公共汽车继续实行优待等工业交通方面建议占7%;关于在资金上扶持边境县发展乡镇企业等农林方面建议占2%;关于更改市内各区区名等政法方面建议占7%;关于建立科技人才交流机构等人事方面建议占1%;关于选定市树、市花、市果等其它方面建议占1%。这些建议,有关部门多数在限期内办理完毕。其中,关于开发柳树岛旅游区的建议,市人大、市政府领导亲自登岛视察,并召开会议制订实施规划,组成开发指挥部和岛上管理机构。1984—1989年陆续修建了道路、供电、供水、通讯等基础设施和景点、功能区、文体活动场所。关于在资金上扶持边境县发展乡镇企业的建议,市长亲率金融部门负责人到边境4县调查,就地安排一批贷款,解决了乡镇企业的燃眉之急。关于继续给中小学生乘市内公共汽车以优待票价的建议,市政府与主管部门协商,采取由市财政给汽车公司以适当补贴的办法加以解决。关于为科技人员的流动创造条件的建议,市政府立即采纳,并在市人事局内设置人才交流中心,为科技人才的流动提供了方便条件。另如关于在四丰乡设粮食供应点、在柳树岛设公安派出所、郊区学校危房维修、加强公共厕所卫生管理、加强市场管理、市宾馆餐厅应设清真灶、朝鲜中学校舍需扩大、落实宗教政策等建议,经有关部门采纳后均获圆满解决。少部分建议,经有关部门研究,因条件所限,近期难以解决或须向上级请示的,列入长期规划。有的建议,经论证不宜实行,如关于更改城区区名的建议,经多次论证认为区名更改会影响各区的对外联络,须变更牌匾、印信和大量单位名称,且更名手续繁杂,故常委会根据论证意见,决定不变更区名。对一时不能解决和不需解决的建议,各部门均向代表说明理由,做出答复。
  第十届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365件。其中关于敖其镇农民要求永安粮库尽早偿付大豆价款问题等财贸方面建议占21%;关于解决东风区5个居民委饮用水污染问题等城建、环保方面建议占26%;关于扩建第十七中学教学楼问题等文教方面建议占14%;关于整顿公安队伍,提高干警素质等政法方面建议占9%;关于修筑通往“东北抗日联军战绩纪念塔”的道路等综合方面建议占18%;关于要求市政府解决各县大豆任务偏重问题等农林方面建议占2%;关于轻工市场和农贸市场应统一规划,以便加强管理等其它方面建议占10%。这些建议到1989年末有70%已经解决或正在解决中。如永安粮库拖欠农民大豆款问题,经市粮食局采取积极措施,在3个月内已将欠款130万元全部偿付。关于东风区5个居民委长期饮用水受污染问题,市政府筹集资金41万元,铺设自来水管道,使居民饮上自来水。关于建议铺修安庆街立交桥到市区一段道路建议,市政府投资100万元,铺装柏油路面27600平方米。有16%的建议,因当时经济条件限制需逐步创造条件解决。有14%的建议需报请上级解决的,已及时向上呈报。所有办理情况均分别向人民代表说明。
  信访工作 自1980年市人大常务委员会机构建立后,即把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作为体察民情、联系群众、对国家机关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常委会由1名副主任和1名副秘书长分管信访工作,办公室设专职工作人员,1987年设信访科。实行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干部定期轮流接待人民来访制度,重要案件由常委会领导亲自批办或亲自包案处理。1989年,常委会制订《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几项规定》,信访工作日益改进。
  处理案件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一般性信访案件由信访科直接转给有关部门处理;重要案件由信访科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领导阅批后转有关部门处理;大要案由主管秘书长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处理方案,如有必要,组成专案调查组查处。
  1980—1989年共接办人民群众来信1825件,来访2942人次。其中除去重复信访和某些不切实际的要求经说服已解决的外,属于应由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查处的有1562件,均及时转各部门负责处理。由市人大常委会直接查处的计315件,已办结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