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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第八节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妇女劳动保护 1949年,全市有7个国营企业首先实行男女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待遇的劳保条例。其中有职工家属治病收费按9折计算,女职工产前产后休息45天工资照发等内容。1956年,国务院下发女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市妇联贯彻预防为主和为广大劳动妇女及其子女服务的方针,与卫生局举办小儿疾病防治讲座、妇女避孕知识讲座,并在街道举办图片展览。1958年,市妇联帮助在大型工厂、企业设立洗衣室、妇女卫生室。此后,市妇联每年都就妇女劳动保护方面进行调查,对不合标准的卫生室、哺乳室、更衣室、休息室等,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改进。1983—1988年,主要贯彻国务院与黑龙江省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和女职工劳保规定。1989年7月,市政府召开深入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大会,纺织印染厂等工厂、企业介绍关于贯彻这一规定的经验。
  贯彻婚姻法和男女平等政策 1950—1952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后,市妇联参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注重保护妇女的婚姻自由和权利。1953年,市妇联在市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领导下,调查处理违反婚姻法案件609起,其中有113起交由法院处理外,余皆经过调解得以解决。1980年试行第二部婚姻法时,市、区妇联处理婚姻、家庭等案件64起。1983年8月,市妇联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宣传月活动中与有关方面提出整改措施,推动在招工、招生、分房、提干等方面,贯彻男女平等的政策。有40个单位将只招收男职工子女的规定,改为男女职工子女同样招收。一些工厂、企业改革分配住房制度,破除以往以男方为主的惯例。1989年以来,市妇联权益工作部,将解决男女平等分房问题作为保护妇女权益重要内容加以突破。调查118个单位,总结、推广永红区、工商银行、木材综合加工厂等单位的经验,推行了男女职工同等享受分配住房和福利待遇的制度。
  自1983年起,市妇联聘请律师2名。1984—1989年,各级妇联共接待妇女来信来访7055件,每年结案率在80%以上。其中大部分案件经由法律顾问接待咨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