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下序
第三十一编 公安 检察 审判 司法
编下序
佳木斯属吉林省依兰府时,司法、行政合一,一切诉讼由依兰府审理。1909年(清宣统元年)桦川县设治后,佳木斯隶属桦川县,由县知事兼理司法。1925年(民国14年)桦川县佳木斯行政公署设立司法科,开始受理案件。实施的法律是中华民国的《六法全书》(宪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总称)。当时,贪官污吏压榨百姓,敲诈勒索,甚为普遍。但因诉费昂贵,平民之诉讼往往因无力交费被拒之门外。即或有人进行诉讼,因官官相护,亦难胜诉。
1932年,佳木斯沦陷。1934年,日伪当局建立伪三江省,先后设立警务厅、高等检察厅和地方检察厅、高等法院佳木斯分庭和地方法院。佳木斯设有区警务厅、区检察厅、区法院等机构。1939年,三江省警务厅建立秘密监狱“三岛理化研究所”,关押爱国志士和苏联情报人员,进行细菌实验。1943年4月设矫正辅导院,实行野蛮统治。是年5月,伪满洲国公布一系列战时特别法,将人民争取权利和民主自由的斗争视为危害“国家”、妨害秩序行为,警察、特务横行,大抓“国事犯”、“思想犯”、“经济犯”、“嫌疑犯”,施以酷刑,迫害致死者难以计数。
1945年8月,日本侵略者投降,佳木斯获得解放。11月,佳木斯市公安局承审处成立,肩负起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秩序的使命。人民政法机关建立初期,即开展“禁烟(鸦片)、禁赌、禁娼”活动,进行反动党团登记、镇压反革命、取缔反动会道门、肃清军警宪特、打击刑事犯罪等,社会面貌整治一新。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惩恶扬善、秉公执法、废肉刑、禁逼供,始终坚持民主的方式,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恢复、发展国民经济起到重要作用。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实施,从根本上奠定了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开始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制度。实行公开审判、辩护、回避、合议、上诉、复核等制度程序,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1957—1961年,法制建设无大进展。特别是“反右”、“大跃进”中,由于受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将依法办案视为资产阶级法律观加以批判,使刚刚建立不久的司法制度被打乱。1962年总结经验教训后作了纠正。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政法机关近于瘫痪。1968年对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实行军管,分别成立军管会。
1973年,市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相继恢复。1979—1982年,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政法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办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守法,运用法律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基本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加强,新的法律不断颁布实施,政法工作范围不断扩大,组织机构日益健全和完善。1980年,佳木斯市司法局成立,司法行政机构更加健全。相继在永红区、向阳区、前进区、东风区设立4个公安分局。1984年5个城(郊)区分别设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局,进一步完善了政法工作体系。
在组织建设的同时,法制宣传日益深入。对全体干部职工和人民进行了普法教育,公民法律意识普遍增强,企业认识到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民亦能自觉学法、懂法,运用法律武器武装自己,同违法行为斗争。逐步形成依法治市,依法治厂,依法办事的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