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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户口管理

第四节 户口管理


  住户人口管理 1946年上半年,佳木斯市开始户口登记工作。由居民填写户口登记表,经公安分局审查认可建立《户口簿》。登记结果,市区总人口为82599人、18722户。总人口较伪满后期记载的13万人减少5万人。
  1946年下半年,市政府从市直机关抽调102名干部组成6个工作队到各区复查户口。由居民填写户口登记表,街长审查认可,区政府立卡编号,统一保管。复查结果,市区总人口为97356人。以上两次复查户口对掌握人口底数、改造旧政权起了一定的作用。
  1947年初,由市委、市政府、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第三次开展户口调查工作。全市核定总人口为90619人、21105户,其中外侨1213人。同时,清查出特务、伪军官、伪警察、国民党员、三青团员、娼妓、烟毒分子1246名,为掌握社会的阶级构成、人口政治面貌、进一步发动群众反奸清算及社会改造作了准备。是年,为了加强住户人口管理,成立市户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户口管理及变动报告暂行办法》和《关于行政工作问题的规定》,使户口管理工作更加条理化,为户口规范化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1950年5月开始整顿公共户口(集体户口)。经过登记,市区共有企事业公共户口1661人。对集体户口管理混乱、人户分离等问题制定出改进措施。1953年3月普选前夕,结合选民登记、选民资格审查,进行户口复查。查出“黑人”(无户口)707人,“黑户”28户,掌握治安危险分子85名,保证了普选工作的顺利进行。
  1955年8月,公安机关抽调300余人组成5个工作队,按分担区复查户口,开始建卡工作。凡年满18岁以上、有常住户口者一律登记建卡。共建立人口卡片11.6万份,占市区总人口211235人的54.9%,为实行粮食以人定量、计划供应提供了准确的数据。
  1960年10月,为压缩城市人口,控制城市自流人口的增长,公安局成立了清查户口领导小组,抽调45名干部,在基层保卫干部和街道干部的配合下,采取查户“五对照”(人、户口、底卡、工资表、购粮证相对照)的方法,逐户逐人核对,历时两个多月,查清了五种人口的底数。在市区371524人中,常住人口为280599人、53238户;临时人口为65213人,5029户;暂住人口为2739人;浮闲人口为1090人、154户(含常住人口517人,85户;临时人口319人、57户);还有两万多自流人口需要安置。在压缩城市人口时,本着“统一领导,归口安置”的原则,动员下放,返籍2.7万余人,减轻了城市的压力。
  1961年,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居住城市尚无户口的居民进行审查,批准63527人落户。其中,已在企业,学校就业并成为长期临时工人的33740人;随着职工职业的固定,家属陆续流来的6911人;随着工业支援农业、城市支援农村而下乡,被安置在农村长期从事农业的22776人;对居住在农村已固定下来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2386人,落了农村常住户口。
  1963年4—5月,再次清理城市浮闲人口。动员迁出316人,下放返籍“黑人”、“黑户”93人、13户。
  1964年,在市人民委员会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专门队伍,在上级规定时间内,完成了人口普查的任务。
  1974年进行换发户口簿工作,同时建立重点人口档案2352份,为侦察部门提供犯罪线索238件。
  1982年进行第三次人口普查。普查结果,市区总人口530966人。
  1984年,为给进城农民经商、务工、兴办服务事业提供方便,开始办理“自理口粮户口簿”。
  1989年8—12月再次换发《户口簿》。新簿分非农业、农业两种,封面颜色不同,以利区别。通过换发户口簿,清理解决一批人户分离的问题。同时颁发《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外来人口登记制度,凡年满16岁以上、居住3天以上者,一律到所在街道或村治保会“挂条”登记,人走注销。居住3个月以上的,由所在地派出所发给“暂住证”。
  迁入户口审批实行三级负责。局长审批农村、县镇来佳落户和“疑难”户口;户政科审批离职、退休、下乡倒流、返城落户、临时户口转正;派出所办理按国家规定调转、接收分配的公职人员,学生家属随迁人员,转业退伍军人,城市与同等城市之间正常迁入迁出的户口。
  1985年,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经济政策的实施,迁入户口审批有所改进。凡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转的干部、职工及随迁家属的落户,离退休职工、毕业分配、劳改释放、劳教解除、同等城市或县镇非农业人口的落户,可凭证件直接到派出所办理。“疑难”户口实行派出所受理,分局审核,再报市局批准。
  1988—1989年对郊区9个镇流动人口进行落户审查。对农民流入乡镇务工、经商、搞建筑业等正当职业者,批准就地落户。同时合理划定户籍责任区,以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对“疑难”户口实行审批三公开,即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很受群众的欢迎。
  颁发居民证 解放初期,城郊之间、村屯之间居民通行实行路条制度,以防备敌特、土匪的破坏活动。1948年4月,为“方便群众,限制坏人”,对16岁以上居民制发城镇居民旅行证(后改用居民证)、乡村居民通行证作为解放区的通行证明。对被剥夺公民权的人,不予发给。1951年,为朝鲜族居民发放居民证244份,为朝鲜侨民补发了居留证。不久,居民身份证制度取消。
  1986年开始颁发居民身份证,到1989年末共发9万份。发证条件是年满18岁以上、有常住户口者。并制定了《佳木斯市居民身份证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以便更好地发挥其作用。1989年,为群众经商、旅游、办事方便,公安机关开始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