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治安管理
第五节 治安管理
禁娼禁毒禁赌 1946—1948年,为消除社会丑恶现象,建立新的社会秩序,开始进行一系列的社会改造。
取缔妓院 解放前,市区有妓院60家,从业人员150余人。解放后,部分妓院继续营业。1947年,根据合江省政府的指示,将其全部查封。老鸨、窑头、业主集中审查,对诱良为娼、摧残妓女的,逮捕判刑2人。收容59名妓女学习改造,有病治病,无病劳动生产。经过改造后,返籍、择偶出嫁21人,安置当保姆15人,去工厂做工23人。随后清查暗娼,逐户逐人登记,令其改掉恶习,做守法公民。到新中国成立前夕,娼妓活动绝迹。
肃清烟毒 解放初,市区有烟馆20余家,每日出入近千人。1946—1947年,市政府全部查封烟馆,处罚72名烟犯,但暗中活动仍在继续。1952年4月成立市肃毒委员会,发布禁烟令,开展肃毒运动。从4月15日开始,8月5日结束。举行宣传报告会5300次,接群众检举信2375封,查获贩卖、制造、运藏、吸食烟毒者621名,收缴毒品48两、毒具一部。处理时以禁烟令发布后仍不改悔者为重点,拘捕129名。其中判刑79名、劳动教养24名、管制14名、教育释放12名,使吸毒分子遭到沉重打击。1963年,再次重点进行肃毒。从7月开始,历时2个多月,查获烟毒人员564名。其中吸毒24名、扎毒22名、贩毒11名、种植毒品507名。依法拘捕14人,余者帮助戒除烟瘾,毁掉烟苗(32985棵),作保了结。至此,烟毒活动消声绝迹。
取缔赌场 1947年,公安机关查封赌场30家,没收一切赌具,捕处一批赌博分子。之后赌博案件逐年减少。80年代后,公安机关针对赌博又出现回升势头,结合整顿社会治安明确规定不许设赌场和聚众赌博,并采取公安干警分片包干的办法,坚持打击各种赌博行为。
安置流浪乞讨人员 1947—1948年,公安机关先后收容流浪乞讨人员805名(男671人,女134人),经过教育,少数人遣送原籍,大多在工厂、农场、农村安置就业。1961年3月以后对流入人口由公安部门负责政治审查,民政部门负责收容遣送。收容遣送站由公安局交给民政局管理。
建立治保组织 1951年3月,在街道、乡村、企事业单位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治保会属群众组织,负责组织群众做好“四防”(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和协助公安派出所、保卫科教育改造“四类分子”(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监视考查特殊人口等。到1954年,城区建立了117个治保会,农村建立18个,治保会成员共947人。1955年9月25日,佳木斯市召开首届民警、治保委员功臣模范代表会议,奖励一等模范6名、一等功臣5名、二等功臣12名、三等功臣6名。选出毛金重、刘尔志、袁殿举、王淑云、于忠有、孟庆高、张顶业等7人为出席省民警、治保功臣模范代表会议的代表。1962年,治保组织发展到2496个,有治保人员5946人。“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治保组织被民兵指挥部取代。1973年后重新组建治保组织611个。《治保委员会工作条例》重新修订公布后,以派出所为单位,在组织群众做好“四防”工作的同时,开展帮教劣迹青少年的工作和对缓刑、管制、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犯人的改造工作。
在改造“四类分子”工作中,贯彻依靠人民群众,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成为新人的方针,政治上区别对待,经济上同工同酬。1960年共有“四类分子”1256名。其中,地主分子270名、富农分子382名、反革命分子566名、坏分子38名。陆续通过群众评审,表现好的摘掉“帽子”,给予社员待遇。对于错划错管的,平反纠正。到1974年,市区“四类分子”减少至681名。其中:地主分子92名、富农分子129名、反革命分子385名、坏分子75名。1979年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精神,经群众评审,全部摘下“帽子”,给予农村社员待遇。地富家庭出身的社员本人成份一律定为社员。
特种行业管理 解放初期,市区共有旅店52家、印刷业21家、刻字店6家、金店6家、钟表修理业29家、无线电修理业6家、照相馆9家、浴池3家,从业人员共1252人。1947年,市政府规定旅客住宿一律实行登记,男女不得同一客间就宿,不得携带违禁品,不得引娼聚赌。发现特务、汉奸、土匪和政府通缉之现行犯等嫌疑者、有其它不正当行为者,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当年对市区14家旅店、19个机关招待所、2处浴池进行检查,制止了违章经营和利用旅店房间进行违法犯罪活动。1948年,市政府颁发《管制刻字局、印刷厂暂行办法》,规定公营和私营刻字局、印刷厂,一律呈报公安机关登记,证件、文件必须持有机关负责首长的介绍信及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信,才可印刷。浴池实行男女分浴,取消男女同浴和盆塘。对特种行业,普遍建立起新的管理制度。
1984年,本着“既有利于搞活经济,又有利于从严管理”的原则,放宽对旧物收购、介绍信和票证(据)印刷以及无证件留宿旅馆(店)的限制,将修理钟表、电视机、无线电、自行车等个体户划出特种行业列管的范围。允许“两户一体”刻制圆型印章,支持个体经济的发展。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先后8次检查旅店、招待所和停车场,有6家因销赃、购买赃物、包庇犯罪被查封,有1家因违法经营被取缔。处罚违法人员37名,没收有色金属赃物1350斤。
1985年,市公安局将特种行业管理权、治安行政处罚权下放给分局。在市局统一部署下,各分局两次检查旅店业,共检查36家,处理流氓奸宿24件、暗娼卖淫8件,查封违法个体旅店17家。
公共场所管理 70年代以前,公共场所较少,秩序良好,治安矛盾不突出。1979年以后,公共场所不断增多,到1982年发展到765个。是年,检查41个影剧院、俱乐部,4处公园,3个市场,406个商店,238个饭店以及火车站、船站等公共场所,发现和解决大量有关群众吃、住、行的问题,为群众生活娱乐活动提供了良好的治安环境。1985年市公安局、文化局对市区17家营业性舞厅进行整顿,取缔非法舞厅12家,查获淫秽录像带45盘、禁播录音带2576盘、手抄违禁书籍《少女之心》7册,处理违法人员41名。
1987—1989年以“扫黄”为重点,组织多次专项打击。此间,查获各种违法犯罪人员812名,收缴大批色情、淫秽、暴力凶杀及其它非法出版物、录音带、录像带,查处卖淫、嫖宿等案74件。
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1980—1989年期间,先后增设汽车中心站、火车站前、化工厂、液化气厂、市场、佳西市场、水利、江上等8个治安派出所。
治安联防 1981年开始动员居民户安装暗锁,当年安装6万户,占城区11万户的54.5%。1982年,合江军分区和市公安局组成65人的军警巡逻队,在主要街道执行勤务。企业组织工人纠察队,维护厂区内外秩序。郊区组织基干民兵千余人,负责供销社、代销店、场院、仓库等处的防卫工作。
1987年11月,市委、市政府召开城区治安防范工作动员大会,开展以“百户一员”为目标的警民联防活动。普设治安员,组织多层次、多形式的治安巡逻队,防患于未然。
1988年成立市保安服务公司,招收70名保安员,为47家企业、商店、文化娱乐场所提供有偿服务。区成立保安公司,招收300名保安员负责居民区的治安防范,达到“每委一员”。形成包片民警、保安员、治安积极分子组成的“三位一体”的防范体制。郊区实行“五员一体”,即由治安员兼调解员、防火员、护林员、卫生员,形成以治安工作为“龙头”,带动其它工作。佳木斯军分区派指战员180名,协同警民联防队员340名、民兵760名,昼夜巡逻堵卡,维护秩序。在国庆节和年末治安会战中,建立市局、分局、
派出所三级巡逻队,实行分级管理。市局巡逻队控制主要街道和街区结合部;分局和派出所巡逻队控制本辖区的要害部位。共投入巡逻队员1973名,设置岗点446处,有效地控制了犯罪活动的发生。
1989年进一步强化治安防范机制,大面积落实治安防卫措施。在经企内部,实行企业划片联防,警企联防,每夜上岗800余人。各城区聘请286名专职治安员,协同保安员负责居民区的防范。组织规模不等、形式不一的专项整顿和治理。预防违法犯罪731件,取缔社会丑恶现象170起。在全省预防犯罪工作会议上介绍了经验,被评为治安防范先进市。
从1987年起,公安机关开始整顿枪支。工作用枪逐级签订枪支安全责任书。民用枪支进行登记,换发枪证。对生产、运输、储存、使用、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普遍签订安全承包责任状。1989年对民用枪支实行集中封存保管,集中率达90%。
帮教失足青少年 从1980年起,公安部门开展帮助教育失足青少年的工作。以公安保卫干部为骨干,单位(或街道)领导、家长参加组成帮教小组1946个,对2416名失足青少年开展帮教工作。组织学习,坚持家访谈心活动,定期考评,有1449名已经改好,占帮教对象总数的59.9%。1981—1985年共帮教16238名,其中停止犯罪10962名,占帮教对象总数的67.5%。已经改好7104名,占帮教总数的43.7%。有693人跨入先进行列。1986年以后,随着治安防卫责任制的落实,在帮教小组基础上,进一步实行单位包职工,学校包学生,街道包社会青年,家长包子女,派出所包“尖子”的包教工作责任制,各方负责,齐抓共管,挽救了一大批失足青少年。
治安行政处罚 1957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颁布后,全市开展了广泛的宣传活动,对扰乱公共秩序,侵犯公民权利,妨害公共安全者,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此后,遵循《条例》处理违反社会治安事件。“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条例》停止执行。1972年恢复执行治安拘留处罚。1980年4月成立行政拘留所,将行政处罚人员与刑事案犯分别管理。是年,处理治安行政案件648起,处理1395人,其中拘留893人、罚款502人。1981—1986年,年均处理1400件、3500人,分别比1980年增长1.2倍和1.5倍。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重新修订实行后,公安部门多次组织专项打击,查处治安案件。到1989年末,共处理治安案件3203件,处理6282人,其中警告508人、罚款4100人、拘留167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