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预审看守
第六节 预审看守
预 审 1946年3月,公安局司法科设专人搞预审。1950年3月,司法科改为监狱股,负责预审与看守工作。1956年,监狱股改为预审科。“文化大革命”初,预审科撤销。1973年恢复。
1947—1950年,公安机关审理各类案犯1286名,其中反革命分子802名,占案犯总数的62.4%;刑事犯罪分子484名,占案犯总数的37.6%。审理结果,追究刑事责任1197名,占93.1%;教育释放89名,占6.9%。
1951—1957年,在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期间,政治案件减少,刑事案件相对增加。7年间共审案犯4441名,其中反革命分子734名,占案犯总数的16.5%;刑事案犯3707名,占83.5%。
1958—1965年,社会稳定,案件减少。在保卫“大跃进”、“人民公社”、“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共捕处各种案犯1187名,刑事案犯890名,占案犯总数的75%,年均审理148名,比前7年平均下降32.8%。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预审工作受到干扰破坏。1974—1984年共逮捕各类案犯6827名,年平均预审犯罪分子620名。1980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公安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预审移送起诉的案件基本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法律手续齐全。1985—1989年逮捕案犯1598名,全在法定时限内审结。
在预审工作中,公安机关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处理过的案件曾进行两次全面复查,纠正冤假错案。1957年,公安局按照市委的指示精神,对1955年镇反运动以来处理的149起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冤案6件,错案10件,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法律手续不完备的7件,全部处理完毕。1979年,市公安局在市委统一部署下,成立“三案”办公室,对“文化大革命”以来处理的2406起案件(刑事1925件,反革命481件)进行复查,平反纠正冤假错案517起、642人。
看守所 市看守所建于1946年,是在伪满三江省监狱基础上改建的,1952年扩建。公安机关对犯人实行“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入监时进行监规教育,每日学习报纸、早晚收听广播已形成制度。
1956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老、弱、病、残犯人的联合指示”精神,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组成联合工作组,对犯人身体状况进行检查,提出老、弱、病、残名单,征得所居住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同意后,报请领导批准,清理出监21名(假释1名,监外执行13名,保外就医7名),以利他们的改造。
1957—1963年,为维护在押人犯的合法权益,会同检察院、法院数次清理狱中的积案。根据当时的政策法令,清出久押不结案犯143名。其中判刑投送劳改63名、保外就医2名、转强制劳动57名(强制劳动是1958年以后,对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够劳动教养的人所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措施,1980年统一于劳动教养)、教育释放21名。
1974年,看守所易地扩建,监改条件明显改善。所内有卫生所,小病就地治疗,重病医院就诊。伙食吃足定量,月末公布帐目。供足开水,室内通风良好。每月洗澡、理发,建立健全了生活、卫生制度。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公安机关以法律为武器,深入宣传讲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指出认罪服法、改恶从善的光明前途,加强在押人犯的教育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