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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


  1929年(民国18年),桦川县将佳木斯行署司法科改为承审处,置3名官员承办西四区检察、审判等事宜。
  1938年(伪满康德5年),伪满洲国在佳木斯设立三江省高等检察厅、佳木斯地方检察厅与佳木斯区检察厅。区检察厅与地方检察厅合署办公,其业务由地方检察厅兼管。检察厅由厅长、次长(日本人)、首席检察官、检察官、书记官等26人组成,日本人总揽大权。机构设事件课、执行课、保管课和庶务课,负责侦查及公诉的执行,指挥刑事判决的执行,参与民事诉讼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事宜。旨在镇压人民、维护日本军国主义对殖民地人民的统治。1945年8月佳木斯解放时,伪检察机构自行解体。
  新中国成立后,在废除旧的检察制度基础上,于1950年10月成立佳木斯市人民检察署,受黑龙江省人民检察署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设2科1室,定编15人(未满)。1952年奉最高人民检察署指示,同公安局合署办公。保留3名干部,协助公安机关办案,公安局长兼任检察长。
  195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检察署从公安局分出,设立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定编11人。翌年,编制增加,设立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一般监督、侦查、秘书6个组,业务范围有所扩大,工作颇有建树。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后,检察工作受到批判,将正常的法律监督视为“专政矛头对内”,检察工作受到干扰。1958年“大跃进”期间,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一度合并,成立政法部,由批捕起诉处代行检察职能。1960年1月撤销政法部,检察院独立办公。设批捕、起诉、侦查、秘书4组,编制18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检察院近于瘫痪。1968年1月,由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代行职责。
  1978年末,检察院开始重新组建,翌年4月办公,设批捕科、起诉科、法纪科、信访科和办公室,编制18人。之后,职权逐渐扩大,先后增设经济检察、监所检察、政工3个科。1984年,在永红区、向阳区、前进区、东风区、郊区分别成立人民检察院,设置相应机构和专职人员,市区检察干部达123人。
  1985年1月,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合江分院与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合并。管辖富锦、同江、汤原、桦川等13县、5个区人民检察院。到1989年所辖县(市)减至10个。职能科室增至16个。是年11月成立市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受市检察院领导,临时定编50人。
  驻佳检察机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合江林业地区分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分院、哈尔滨铁路局佳木斯铁路运输检察院。

  1989年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
  表31—3



  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历任检察长
  殷星南
  (1953.1—1956.12)

  王尧法
  (1957.5—1959.12)

  刘广胜
  (1960.1—1965.5)

  王自明
  (1965.5—1966.8)

  王自明(代)
  (1978.9—1980.9)

  王树亭
  (1980.9—1985.1)

  蓝 天
  (1985.4—198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