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55年4月,市人民检察院开始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活动,履行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的职能。
审查批捕 1955—1956年,刑事检察工作以审查反革命破坏活动、危害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为重点,批准逮捕各类案犯258人。其中反革命案犯120人,占批捕案犯总数的46.5%;普通刑事案犯138人,占批捕案犯总数的53.5%。审理反革命案件,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凡真诚悔过、坦白自首的均予从宽处理。1956年从宽处理21人,其中决定不予逮捕7人。免予起诉41人。在党的政策感召下,有56名反革命分子向政府坦白自首,悔过自新。
1957—1958年共批捕各类案犯788人。同时,在“左”的思想干扰下,一度出现混淆敌我界限,捕诉不当的现象。1962—1966年上半年,市检察院严格执行“少捕、少杀、少管制”的政策,批捕人数锐减。此间,共批准逮捕案犯437人,年均批捕87.4人。
1979年市人民检察院重建后,社会治安状况严峻。根据全国城市治安工作会议精神,配合公安、法院全力以赴投入打击刑事犯罪、整顿治安秩序的斗争。1979--1982年共批准逮捕刑事案犯938人,年均批捕234.5人。并配合法院召开公判大会,以震慑犯罪,促进社会治安好转。
1983年7月,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对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流氓、盗窃以及其它严重破坏治安秩序等7个方面的刑事犯罪分子执行“从重从快”处理的方针,至1986年7月共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分子1887人,其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7个方面的案犯919人,占批捕案犯总数的48.7%,有效地打击了刑事犯罪的嚣张气焰。1987—1989年,市区两级检察院,继续开展“严打”斗争,共批准逮捕刑事案犯1140名,比前三年严打期间平均下降39.6%。社会治安明显好转,群众的安全感有所增强。
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工作始于1955年4月。当时的办案程序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时向检察院汇报案情,如检察院认为可以起诉,公安机关则办理移送手续。1955—1957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犯543人,经审查,向法院提出公诉485人,起诉率为89.3%。1958—1960年底,市检察院向法院起诉案犯1050人,比前3年增长93.37%。由于办案中贪多求快,加之公、检、法合署办公失去制约条件,办案质量有所下降。
1961年市检察院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制订出办一案一回头(总结)、月检查、年终全面复查的制度,办案质量明显提高。1961—1963年向法院起诉案犯498人,年终复查时未发现错诉、漏诉问题。
1979年,借鉴以往的经验严格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是年,向法院起诉案犯123人,法院均作有罪判决。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刑事检察工作进入依法办案、独立办案的新时期。在审理案件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个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制度。1979—1982年共起诉案犯889人,办案质量保持良好。
1983—1986年,在“严打”斗争中共起诉各类案犯1967人。三年中,以7类案件为重点,执行“从重从快”的方针,即案发后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参与现场勘察、预审、核对证据以加快办案的进度。1984年“七·二六”特大强奸案,3名罪犯将1名女青年劫持到拖船上,轮奸蹂躏长达160个小时。案发后,在公安机关侦查预审阶段检察院派员参加,熟悉案情。公安局呈请批捕的当天即做出批准逮捕决定。移送起诉后两日内依法起诉,交付审判。
侦查、审判监督 1987—1989年共审查起诉案犯2476人,向法院起诉1508人,占审查起诉案犯总数的60.9%。侦查监督是伴随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进行的。1955—1965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犯2462人,经审查不适用刑事处罚或不具备逮捕条件的203人,未批准逮捕。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111人决定退卷,补充侦查,两项合占审查批捕案犯总数的12.75%。其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犯2325人,经审查,决定免予起诉68人、不予起诉14人、退卷补充侦查24人,合占审查起诉案犯总数的4.56%。
1979—1989年共审查批捕案犯4781人。决定不批准逮捕180人,退卷补充侦查195人,公安机关撤回163人,合计538人,占审查批捕案犯总数的11.25%。此间,审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犯6637人,决定免予起诉336人,不予起诉55人,退卷补充侦查1452人,公安机关撤回55人,合计1898人,占审查起诉案犯总数的28.59%。在审理上述案件过程中,检察院追捕105人、追诉88人,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发现其它违法行为时,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审判监督主要通过出庭支持公诉进行。建院初期,检察院认为有出庭必要或法院要求出庭时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因此出庭次数很少。1955—1965年共出庭17次。1957年,根据上级部署,凡同党的中心工作有关的、重大的、有教育意义的、有辩护人参加的起诉案件,均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词,宣传法制,揭露犯罪,教育群众。当年出庭179次,发表公诉词179篇。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政法工作简化法律程序,出庭公诉次数大量减少。
198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正式施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成为检察院行使监督职权的法定程序。凡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由检察长或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且监督审判活动。1980—1989年共出庭公诉2491次,发表公诉词2471篇。
在出庭活动中,公诉人发现法庭审判有违法行为时,及时提出,予以纠正。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则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979—1989年先后抗诉32件,法院改判10件,其余维持原判或发回更审。
1955—1966年刑事检察情况
表31—4
单位:人
注:批捕、起诉两项均指案犯
1979—1989年刑事检察情况
表31—5
注:审查批捕、起诉两项均指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