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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纪检察

第三节 法纪检察


  1956年7月,检察院设立侦查组,负责侦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犯罪案件。并设一般监督组,对违反政策法令行为,实行一般监督。
  建院初期,受案范围无统一规定。领导交办、群众控告是案件主要来源。1955—1956年共立案侦查法纪案件216件。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49件,重大责任事故21件,猥亵奸污妇女22件,医疗事故19件,虐待妇女、老人26件,重婚11件,其它68件。向法院提起公诉125件,起诉率为57.9%。
  1979年主动与纪检、人事监察、建委、邮电等部门建立联系制度,成立法纪案件举报中心,聘请法纪联络员,广开渠道,提供案源,变被动为主动。1979—1985年共立案查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渎职等案25起,向法院起诉12件,决定免予起诉11件,撤案2件交单位另处。
  1986年,根据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法纪检察工作的决议》,检察院把查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做为法纪检察工作的重点。到1987年共立案侦查法纪案件24件,其中非法拘禁,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占50%,均依法提起公诉。
  1988—1989年共查处法纪案件41起,涉及案犯47人。其中玩忽职守12人、重大责任事故14人,合占法纪案犯总数的55.3%。佳木斯市第八旅社更夫吴某接班后,对即将燃尽的蜡烛不作处理便去水房烧水,酿成火灾,烧毁房屋2846平方米,殃及11个单位、27户居民,直接经济损失170万元。向阳区检察院侦查终结,法院判处吴某玩忽职守罪有期徒刑3年。
  一般监督,活动时间短暂。1956年7月—1957年6月共查处违反政策、法令案件55起,向有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20份,使违法行为得到纠正。1957年7月,根据上级指示,一般监督业务废除。
  在法纪检察工作中,从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有利于保护生产发展,有利于稳定大局出发,竭力做好减少犯罪的工作。对于容易发生事故的单位,检察院配合公安、监察、劳动部门进行多次检查,以消除隐患。对于免予起诉人员,实行定期帮教,促其转化,使之成为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