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济检察
第四节 经济检察
从1955年开始围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开展经济检察工作。到1957年底共查处破坏经济秩序案件98件,向法院起诉26件,其余交单位处理。
1958年,财贸部门招录大量人员,加之经营管理欠佳,财经制度不严,经济犯罪较突出。市检察院根据中共佳木斯市委要严厉打击投机倒把,确保生产建设安全的指示,会同市场、物价部门,对投机倒把等破坏经济的行为进行调查摸底。查出涉嫌经济犯罪800余人,当年起诉18人。截至1962年底共立案侦查经济案件337件,向法院起诉97件,追缴赃款24万元。
1963—1966年,经济检察工作主要是围绕“新五反”(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和城乡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进行。其间,侦查经济案件99件(贪污80件、投机倒把19件),起诉64件。
1979—1981年,检察院侦查经济案件8件,向法院起诉3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6.7万元。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决定》发出后,打击经济犯罪力度进一步加强。经市委批准,从有关部门借调41名干部充实经济检察工作。是年,立案侦查经济犯罪案件41件,是1979—1981年立案侦查总数的4.1倍。向法院起诉19件,挽回经济损失14万元。
1983年,市检察院根据省检察院《关于继续抓紧抓好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通知》精神,总结了《掌握案件的特点,侦破重大贪污案件》的经验,在黑龙江省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会议上做了介绍,受到与会者的好评。当年立案侦查经济案件40件,向法院起诉22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36.3万元。翌年,以管理薄弱单位为重点,深入到52个系统进行调查摸底,查出重大犯罪线索38件。立案侦查25件,起诉14件,挽回经济损失101万元。在起诉案件中,万元以上大案7件,占50%。原合江金属材料公司会计岳某贪污案,案发后市物资局抽调8名会计科长协助办案,终于查清岳某贪污人民币3.6万元的犯罪事实。1985—1988年立案侦查经济案件137件,向法院起诉66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05.7万元。1988年,在抓紧查处贪污、受贿案件的同时,在税务局派驻检察室,对偷税抗税犯罪活动开展专项打击。
198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知》后,检察院采取新闻发布会、电视讲话、广播等形式广泛宣传《通告》精神,配合法院选择典型案件召开公判大会,一批经济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是年,立案侦查经济案件90件,比1988年增长1.72倍。结案66件,起诉26件,挽回经济损失7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