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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监所检察

第五节 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工作始于1955年,检察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劳改、劳教、收容审查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并随着国家法制的不断完善而日趋强化。
  执法检察 1956年9月,市检察院随同市委清案小组对看守所、劳改农场执行监改政策进行联合检察,针对个别干警打骂体罚人犯问题提出检察建议。
  1957—1964年,检察院先后5次检察佳木斯看守所。对长期羁押143名人犯一事,以口头、书面等形式,发出违法通知。
  1979年,会同市公安局检察看守所,发现超期羁押人犯116名。采取边检察边治理的方式,逐件研究案件,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措施,清理结案111人。
  1982年,市人大法制办公室检察收容审查站,市公安局派1名副局长配合检查。发现以收代侦,以收代罚,久审不结现象严重。对96名收审人员分别作了处理: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办案单位办理拘留、批捕手续;犯罪嫌疑,身份不明的,继续收容审查,限期审结;不具备收审条件者,有的做治安行政处罚,有的释放回家。是年,在检察看守所时发现侦查超期6人、起诉超期5人、审判超期2人、已决犯未投送劳改4人。对此,检察院提出改进意见,有关部门采纳改进。从1986年起,检察院派检察员进驻看守所,实行常驻检察,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案件检察 1955—1963年,检察院查处劳改犯、劳教人员越狱逃跑、破坏生产,组织反革命集团,抗拒改造等重新犯罪案犯170人。其中劳改罪犯再犯罪124人,占再犯罪案犯总数的72.9%,劳教人员再犯罪46人,占再犯罪总数的27.1%。向法院起诉136人,均予加重处罚。为打击抗拒改造活动,检察院配合法院在监改单位召开三次公开审判大会,以罪讲法,进行认罪服法的教育。1964—1966年市属劳改队、劳教农场相继撤销,案件检察工作中止。
  1982—1989年,市区两级检察院共审理再犯罪案犯95名,其中劳改犯62名,判处缓刑、管制、监外执行罪犯4名,在押犯4名,收容审查人员3名,劳教人员22名。依据法律规定,分别向法院起诉,予以严惩。
  “社改”检察 社会改造对象的检察工作始于1959年。当时,检察院、公安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群众监督改造的2302名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右派分子(简称五类分子)进行清理整顿。经过清理审查,发现错划错定706人,占“五类分子”总数的30.7%。其中地主子弟及家属178人,一般历史问题144人,小偷小摸、调皮捣蛋81人,思想落后249人,反革命嫌疑及刑满释放人员54人,全部解除管制,定为公社社员。
  1960年,检察院会同公安局对市区1553名社会改造对象进行评审。通过评审,为多年来遵纪守法,老实劳动,不做坏事的80名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摘掉了帽子,给予人民公社社员的待遇;给抗拒改造的2名地主分子严加管制,监督改造。是年,结合评审在悦来、新城两个公社开展交枪、交毒活动。收缴大烟土780两、长短枪7支、黄金13两、白银20两。1961—1962年,结合评审工作纠正错划错管110人。
  1978年以后,社改检察工作的重点是对“五种罪犯”(缓刑、监外执行、假释、管制、保外就医)的监督改造。1982年,检察院对41名“五种罪犯”进行检察,发现18人有监改组织、有专人做监改工作,占43.9%;有23人无监改组织、无人过问监改工作,占56.1%。针对罪犯失控情况,采取三项解决措施:一是公安、保卫部门建立“五种人”档案;二是法院、看守所、劳改单位在送达判决、裁定书时一并将罪犯送交监改单位;三是加强监改组织的整顿和指导。
  1989年下半年,市检察院组织市、县(区)监所检察干部对市区157名保外就医人员的改造工作进行全面检察。发现监改组织不落实,严重失控63名,本着边检察边治理的精神,帮助建立48个监改组织,提出11项检察建议。同时,有8名罪犯因消失保外条件,决定予以收监。
  特 赦 1959年建国十周年大庆前夕,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特赦令,检察院协同公安局、法院到第十五管教队调查摸底,分类排队,按照法律程序对52名认罪服法、改恶从善的罪犯实行特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