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第一节 机构 承审处 1909年(清宣统元年)桦川县于佳木斯设治,时行政与司法合一,设治委员孟广钧兼理审判。1912年(民国元年),县署迁至悦来镇,设司法承审员助理诉讼。1925年(民国14年),佳木斯行署设司法科,置承审员审理刑事、民事案件。1929年(民国18年)改称桦川县佳木斯行署承审处,编制3人。设承审员、书记员、检验员,依据中华民国《六法全书》、“判例及解释例”审理案件。
区法院 1932年佳木斯沦陷初,审判机构仍袭民国旧制。1934年(伪满康德元年),日伪当局成立佳木斯区法院、佳木斯地方法院、牡丹江高等法院佳木斯分庭。区法院归地方法院领导,地方法院受高等法院管辖。
佳木斯地方法院下设刑事课、民事课、登记课、会计课、庶务课,官役共35人。院长及各课主官全由日本人执掌。管辖佳木斯、通河、富锦区法院。
佳木斯区法院置监督审判官1人(地方法院院长兼)、审判员3人,负责审理佳木斯及汤原县、桦川县的案件。法院多以当时日本国的法律为根据,用残酷刑罚镇压中国人民,维护其殖民统治。
人民法院 新中国成立后,在废除旧法、砸碎旧的审判机构的基础上,建立新型的人民审判机关。1947年,佳木斯市司法科成立,翌年4月改建为佳木斯市地方法院,编制47人。1948年9月14日改称佳木斯市人民法院,下设法庭、教养院(监狱,后移交公安局)、总务科。改推事为审判员,执行独任审判制。
人民法院成立后,以打击敌人、保护人民为宗旨,废酷刑,除舞弊,禁止逼、供、信,实事求是,秉公断案,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
1956年6月,佳木斯市举行普选,成立3个普选临时法庭,受理有关选民资格,申请改变地主、富农成份,窃取选民资格等案件,年底结束。是年9月设立经济建设保护庭(初称生产劳动保护组),专审经济犯罪案件和现行反革命案件。12月设立接待室,受理人民来信来访。
195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之规定成立审判委员会,在院长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翌年5月,法庭划分为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实行合议、陪审、回避、上诉等审判程序制度。并在法院内设1人从事辩护、代理工作,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1956年3月一度撤销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接待室,组成5个合议庭,推行分片办案。不久,又恢复原机构。
1959年4月组建郊区人民法庭。1961年组建悦来、大来、新城3个人民法庭。就地审理简易纠纷。
“文化大革命”前期,法院撤销,法庭解体。刑事审判先后由公安机关军管会、人民保卫部审理,民事案件停办。
1973年7月,佳木斯市人民法院重新组建,定编21人。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信访接待室、办公室。恢复郊区人民法院。
1975年9月设立永红、前进、向阳、东风4个人民法庭。1979年4月增设刑事审判二庭,翌年1月增设经济审判庭时法院编制增至78人。
1984年3月,市法院改建为中级人民法院,5个法庭改建为区人民法院。中级法院编制55人,设办公室、调研室、信访接待室、政工科、机关党委、财装科、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负责审理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不服各区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案件。区法院编制110人,设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负责审理第一审普通案件。
1985年1月,佳木斯市实行市管县体制。合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
1985年后,审判机构编制进一步加强,先后将财装科、政工科、信访室改为司法行政科、政治处、告诉申诉庭。增设“业大”分部、法医室、执行庭、行政审判庭、纪律检查组,并成立佳西、佳南、西南岗、西林、亮子河、大来、长青、敖其、西格木、松江、沿江、四丰、农场、房产14个人民法庭。截至1989年,市区两级法院有干警305人,形成一支具有良好素质的审判队伍。
驻佳审判机构有: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佳木斯铁路运输法院,均隶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1989年中级人民法院机构设置
表31—6
佳木斯市人民法院历任院长
董仙桥(兼)
(1948.4—1948.9)
邓 垦(兼)
(1948.9—1948.12)
黄广声
(1949.12—1950.1)
韩锡文
(1950.1—1952.10)
王天圣
(1953.11—1956.11)
王莱信
(1956.11—1960.8)
王 禹
(1960.8—1963.7)
刘清海
(1963.9—1966.5)
隋伟玉
(1973.9—1984.4)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历任院长
赵福昌
(1984.4—1987.12)
刘 勇(负责人)
(1985.1—1985.12)
王生贵
(1987.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