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审判 审判反革命案件 1948—1949年共审理反革命案件43件,镇压一批反革命分子。在1951年开始的第一次镇压反革命运动中,按照“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判处反革命分子66名。其中汉奸4名,特务6名,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21名,政治土匪4名,反革命组织成员21名,其他反革命分子10名。其中罪大恶极的20名反革命分子被判处死刑,其余皆判有期徒刑或管制,给予改恶从善机会。
1955年7月,正当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不断取得成就的时候,残余反革命势力重新抬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决、彻底、全部肃清一切反革命的指示,佳木斯市开展第二次镇反运动(内部肃反斗争同时开始)。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共同组成镇反办公室,法院抽调5名干部参加审判组。1956年末运动基本结束,共判处各类反革命分子135名。先后召开3次公判大会,到会10万人次,对坦白自首、真诚悔改者作了从宽处理。
1960—1962年三年自然灾害期间,国民党反动派叫嚣窜犯大陆,市区的残余反革命分子伺机进行破坏活动。市法院及时给敌人以应有的打击。共审结反革命案件142件,其中国民党地下军宣抚师骨干分子宁静时落网,被判处反革命罪有期徒刑15年。
1963年1月,反动会道门(大同佛教会)头子梁福祯与尼姑刘振芳(法名圣贤)相勾结,利用封建迷信在车宝藩家搭设香堂,伪装神仙附体,谎称2月5日南天门开,先到者成仙,并催促车家人早日“归天”,而后溜走。2月28日车宝藩赤身裸体,手持大斧,口念梁教的咒语,向全家8人、妹家4人及到车家串门的安某头部猛砍,当场杀死12人、重伤1人。车拒捕,当场被击毙。法院对罪大恶极的梁、刘二犯,依法判处死刑。1963年以后,反革命案件大幅度下降。1963—1965年共审结反革命案件23件,比前3年的142件,下降83.3%。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破坏,造成大批冤假错案。1967—1973年,经军管会审结反革命案件274件,其中冤假错案187件,占68.2%,市法院恢复后给予平反。
1974—1978年共审结反革命案件23件。1979年以后,反革命案件继续下降。1979—1989年,共审结间谍、特务案件19件,是建国以后反革命案件最少的时期。
审判刑事案件 市法院成立后,在镇压反革命破坏活动的同时,承担起审判刑事犯罪的任务。1948—1954年共审结普通刑事犯罪案件3555件,年均审理508件。其中贩毒案件869件,居刑事案件首位;杀人案件124件;强奸与奸淫幼女案件127件;赌博案件114件;伤害、抢劫以及其它刑事案件2321件。
1955年以后,贩毒、赌博案件绝迹,刑事受案锐减。1955—1959年共审结刑事案件1036件,年均办案207件,比前7年平均下降59.3%。
1960—1965年,市区社会秩序稳定,案件持续下降,6年间累计审结普通刑事案件686件,年均办案114件,比前5年年均下降45%。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法制被破坏,打砸抢盛行,社会治安受到严重危害。据1969—1979年的统计,受理抢劫案件87件、流氓案件121件,均比“文化大革命”前6年明显
1983年,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共中央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精神,与公安、检察机关通力合作,在市委领导下以连续发动战役的形式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以杀人、放火、强奸、抢劫、重大盗窃、流氓团伙头子等七类罪犯为重点,贯彻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进行审判。自1983年8月—1987年2月间的“三个战役”中,审结刑事犯罪案件1582件,其中七类案件占67.4%。判处罪犯1884名,其中死刑、死缓、无期徒刑及5年以上有期徒刑896名,重刑面占47.6%。抢劫犯佟陆军、佟铁军、佟海军兄弟及孙德晶、潘贵成等人,于1976—1981年间,手持刀、军刺、火药枪等凶器入室与拦路抢劫作案29起,抢得现金6200元、粮票7686斤、布票2556尺,收录机、电视机、衣物等折合人民币18800元。法院分别对其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到1989年12月,市区两级法院共审结杀人案件280件、抢劫案件402件、强奸案件476件、伤害案件310件、流氓案件94件。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有所增强。
审判经济犯罪案件 1951年开展“三反”、“五反”运动,打击不法资本家行贿、偷税漏税、偷工减料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贪污盗窃、受贿分子,法院组成“三反”临时法庭,负责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到1952年末,共审理贪污案件111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判处贪污分子198名。其中判处有期徒刑44名、机关管制58名、免予刑事处罚96名。1953—1954年,又审结贫污盗窃案件461件,均依法从严判处,保护了国家财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1958年,在“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各财企单位盲目招收人员,经济秩序和财经制度受到破坏,经济犯罪案件一度上升。是年审结贪污、盗窃案件257件,比1957年增长61%。国民经济进行调整以后,经济形势逐年好转,经济犯罪下降。1960—1965年共审结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诈骗财物案件643件,年均办案107件,较1958年下降58%。1969—1979年审理经济犯罪案件435件,年均办案39.5件。
80年代,不法分子乘改革开放、搞活经济之机,行贿受贿、贪污盗窃公共财物。1980—1989年,市、区两级法院共审结经济犯罪案件1531件,年均办案153件,比70年代年均43.4件增长2.5倍。其中盗窃案件1236件,占80.7%;贪污受贿案件167件,占10.9%;诈骗案件115件,占7.5%;投机倒把案件13件,占0.9%。诈骗犯陈德本自1984年9月—1985年3月,借用佳木斯市司法局劳动服务公司帐户,冒充该公司工作人员,还以京广贸易商行(个体)名义诈骗作案5起,诈骗现金37.2万元,个人实得6.1万元。案发后,仅退回现金4.2万元,使国家和集体经济蒙受严重损失。法院判处陈德本诈骗罪有期徒刑15年。
审理申诉复查案件 市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运用审判监督职能,认真复查纠正错案。1973年市法院重建以后,审结日常申诉案件2257件,其中驳回申诉1325件,占申诉案件总数的58.7%;改判697件,占30.9%;其它方式解决235件,占10.4%。
除审理申诉案件外,对各时期判处的刑事案件做过数次复查。1953年4月,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处理错押、错捕、错判、错杀问题的指示》,对第一次镇压反革命运动期间判处的案件进行复查。共复查反革命及重大刑事案件276件,纠正错捕、错判24件。
1956年秋,对镇反运动时处理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进行全面系统的复查。从复查的512件案件中纠正错案57件。发生错案的主要原因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清,把一般违法作为罪状判刑;执行政策不稳,对少数捕前坦白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又逮捕判刑;片面理解“少杀、长判”的政策,造成轻罪重判;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离开群众的监督。
1962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示,对1958年“大跃进”至1962年3月处理的2167件刑事案件,重点复查563件,纠正错判及量刑过重30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平反假案、纠正错案、昭雪冤案”的指示,对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进行复查。至1980年5月,重点复查494件,发现错案221件(含反革命错案187件)。其中改判172件,改变性质13件,减轻刑罚28件,免予刑事处罚8件。
1981—1985年12月,为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对国民党投诚起义人员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在复查的21件中,属于起义的1件、投诚的14件、不属于起义投诚但不构成犯罪的1件,共16件,均予平反,并做好善后工作。
1948—1989年刑事案件
表31—7
单位:件
注:1966—1968年资料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