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审判 审理离婚案件 新中国成立后,广大群众特别是妇女强烈要求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实现婚姻自主,男女平等。市人民法院开始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六条和老解放区的《婚姻条例》审理离婚案件。1948—1949年共审理离婚案件313件,一些痛苦婚姻被解除。
1950年5月,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是年,依法受理离婚案744件,其中诉讼父母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强迫婚姻占46%。均判离异。
1953年5月,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参加贯彻婚姻法的指示》,抽调干部深入郊区农村宣传贯彻婚姻法,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使婚姻法家喻户晓,人人明白。是年,受理离婚案件1001件,其中妇女提出离婚的749件,准予离婚514件,占68.6%。
1954—1965年,随着婚姻家庭关系的不断改善,离婚案件日益减少。此间,共受理离婚案件5910件,年均受案492.5件,比《婚姻法》实施后前4年(1950—1953)的3006件,平均下降34.5%。
1966—1971年,离婚案件停办。1972年重新受理离婚案件,当年受案46件,到1979年共受理离婚案件1431件,年均受案188件。
1980—1989年,离婚案件大幅度增加。1980年受案323件,1982年增至637件,上升幅度近1倍。1987年受案835件,比1982年上升31%。1989年受理1249件,比1987年上升50%,成为建国以来受理离婚案件最多的一年。造成离婚的原因,一是为迸城谋职业,草率结婚;二是淫秽书画、音像腐蚀,喜新厌旧,插足他人婚姻;三是一方不务正业,好逸恶劳,酗酒赌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四是因家庭琐事,夫妻反目,轻率离婚。
在审理中坚持婚姻自主,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依法予以裁决。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根据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解决。
审理债务案件 法院初建时,债务纠纷案件多系土改前遗留下来的。市人民法院依据人民政府关于保障人权财权的有关法令,审理债务纠纷案件。自人民法院成立到19.57年,共审结债务纠纷案件1553件,年均办案155件,居民事案件第二位。人民公社化后,随着商品流通领域缩小,债务关系与债务纠纷锐减。1958—1965年共审理债务案件273件,年均34件。1972—1979年,债务纠纷更少,总共审理50件,年均办案6.2件。
80年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购销、借贷过程中发生的债务纠纷大量发生。1980—1989年,总共审理1065件,比70年代增长5.6倍。在审理债务纠纷时,坚持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合理裁处。
审理房屋案件 1948—1957年,市人民法院共审理房屋纠纷598件,年均办案60件左右,居民事案件第三位,多为土改前遗留的问题。1958年,房屋纠纷趋向减少,至1965年共审理212件,年均26.5件。1972—1979年共审理76件,年均9.5件,是房屋纠纷最少的时期。
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经济政策的实行,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成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交易、租赁、权属变动频繁,价格不断上涨。因之围绕房屋发生的纠纷呈不断上升趋势。1980—1989年,市区两级法院共审理房屋案件550件,年均办案55件,同前8年(1972—1979)相比,年均增长4倍。在审理房屋案件中,属建国前的产权纠纷,以土地改革时确认的产权为准;现时产权纠纷,以现行民事法律为依据。对房屋租赁案件,在保护房屋所有权、维护房客正当承租权前提下,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予以依法解决。
审理抚养、赡养案件 1948—1965年,市人民法院共审理配偶间不履行抚养义务、父母对子女不履行抚育教养义务以及子女对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案件499件。其中抚养案件460件。占92%,赡养案件只占8%。
“文化大革命”中,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被破坏,抚养、赡养纠纷不断发生。1972—1979年共受理这类案件173件,其中赡养案件由1965年前的8%上升到43%。
1980—1989年受理抚养、赡养案件715件,超过前26年的总和。其中抚养案件406件,占56.8%;赡养案件309件,占43.2%。如王某诉六子赡养案,极为典型。原告早年丧夫,含辛茹苦将6个儿子抚养成人,使其结婚就业。当王某年迈体衰,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子女赡养照顾时,6个被告竟互相推托、攀比,无一肯赡养老人。经法院审理,保障了老人的合法权益。
1948—1989年民事案件
表31—8
单位:件
注:(一)1966—1971年民事案件停办
(二)未结件数于年末结转下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