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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审判

第四节 经济审判


  经济纠纷案件原列为民事审判的一部分。1980年,市人民法院为及时调处经济纠纷,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增设经济审判庭。
  1980—1989年,两级法院共审理经济纠纷案件4939件。其中购销合同纠纷案件2493件,占50.5%,居第一位;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案件158件,占3.3%;加工承揽合同案件148件,占3%;财产租赁合同案件71件,占1.4%;农村承包合同案件68件,占1.3%;经济损失赔偿案件33件,占0.7%;其它经济案件1968件,占39.8%。审理二审经济案件270件,全部结案。
  改革开放以后,经济纠纷案件日趋增多。1980年受案20件,翌年增至41件,1982年受案84件,及至1984年累计受案408件,5年间增长19倍。1985—1989年共审理经济纠纷案件4531件,又比前5年增长10倍。其间,市物资贸易中心与河北省应城县陈河贸易公司签订合同,购进10台日本丰田牌面包车,总价款为108万元,定于1985年3月交货付款。因佳市贸易中心经办人于某接受贿赂,便提前付款30万元。后被对方骗用。案发后,法院查明陈河贸易公司既无资金,又无货源,是个“皮包公司”。其经办人熊凤臬、胡盛忠二被告因诈骗犯罪被逮捕法办。
  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法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为准绳,对于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案件,先行保全措施,然后查清责任,做出审判决定;对于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活动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案处理;对于非法合同和以权谋私的合同,不予保护,严重违法的酌情予以制裁;对于农村承包合同案件,从有利于生产出发,坚持调解解决;对于有缺陷的合法合同,帮助其修订、充实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