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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第一节 机构


  1980年以前,佳木斯市无司法行政建制。司法行政工作由公安局、人民法院承担。
  1956年,为保护国家财产、加强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先后成立市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均归法院领导。
  1957年反“右派”斗争开始后,公证律师制度引起非议。不久,公证、律师机构撤销,部分业务由法院兼管。
  1958年,公安局建立强制劳动点,对不够判刑的违法犯罪人员实行劳动教养。翌年,黑龙江省第十五劳动改造管教大队移交佳木斯市管理。后根据上级指示,劳教、劳改机构相继撤销,改造工作停止。“文化大革命”时期,公证、律师工作中断,人民调解组织瘫痪,司法行政工作全部废止。1973年末,佳木斯市人民法院重新组建调解委员会,结合审判工作开展法制教育。1980年恢复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
  1980年12月30日组建佳木斯市司法局,综理司法行政工作,编制15人。局内设办公室、法制宣传科、人民调解科、公证律师科、干部教育科。1981年接管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1983年,市公安局将劳动教养管理所移交司法局管理,有干警115人。是年11月,适应整顿社会治安的需要,建立市劳动改造管教支队,接纳本市部分罪犯,恢复劳动改造工作。
  1984年4月组建永红、向阳、前进、东风、郊区5个区司法局,负责备区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公证律师等司法行政工作。随后相继组建律师事务所。
  1985年初,合江地区司法局与佳木斯市司法局合并,称佳木斯市司法局。下设政治处、办公室、纪检委、共青团委、法制宣传科、调研室、调解工作指导科、公证管理科、律师管理科、劳动改造管理科、劳动教养管理科、干部教育科。直属7个单位,即佳木斯市劳动教养管理所、福利屯劳动教养管理所(后撤销)、佳木斯市劳动改造管教支队、小营盘劳动改造管教支队(后撤销)、第一律师事务所、第二律师事务所、公证处。1986—1989年又增设电视大学工作站和函授站、审计科、监察室、目标责任制办、老干部办等部门。
  1989年5月,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三江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属合作制试点,实行自收自支。是年底,佳木斯市司法局科室有办公室、调研室、法制宣传科、基层指导科、公证科、律师科、干部教育科、劳教科、劳改科、审计科、政治处、纪检委、共青团委、电大工作站、函授站等,编制89人。直属单位7个,即公证处、第一律师事务所、第二律师事务所、三江律师事务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劳动改造支队、劳动服务公司,形成较为完整的司法行政体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