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制宣传
第二节 法制宣传
在解放战争时期,法制宣传工作没有进入正常轨道。只结合战争形势或根据省市政府颁布的各种行政命令、法规进行一些宣传工作,形式比较简单。1950年5月,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施行后,市人民法院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妇联等部门在市区范围内展开宣传贯彻婚姻法的群众活动,使46550人受到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对于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建立新的婚姻家庭关系起了重要的作用。翌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颁布,市委抽调政法机关工作人员组成镇反办公室,组织政法干部深入机关、工厂、学校、工商界进行宣传讲解,举行大型报告会80余场,受教育群众达26300人。此后,政法机关结合办案,将法制宣传纳入工作日程。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实施后,佳木斯市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结合部门业务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组织干部和职工学习宪法,宣传宪法,落实宪法。据1958—1959年的不完全统计,利用报纸、广播、学习报告会等形式宣传宪法1108次,有55395人受到宪法知识的教育。与此同时,结合具体案例到发案地区做法制演讲331次,带领犯人到群众中现身说法71次,选择典型案件召开宣判大会79次,展出法制宣传连环画11套、81次,收到预期效果。
“文化大革命”中,法制宣传工作停止。
1981年,为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市委宣传部和司法局密切配合,组织3000名干部深入农村、街道、企、事业单位,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举办报告会1600场次,有33.5万人受到法制教育。
1982年4月,佳木斯市召开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宣传报告会,到会千余人。市委书记周文华做了《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决心把反腐蚀斗争进行到底》的报告。会后,市党政领导干部带头,按分管战线组织735名科级以上干部向广大职工做宣传。举行报告会2003场,听众达12.6万人。揭发各种经济问题617件,有26人坦白交待经济问题。
1983—1984年,刑事犯罪活动嚣张,侵害妇女儿童权益屡有发生。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司法局会同市妇联组织2000名干部深入工厂、街道、学校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同时,在闹市区设法制宣传站11处,展出图片400幅,解答法律咨询397件。办宣传栏、板报588期,张贴大字块、标语1.2万条幅,出动官传车69台,分发法制宣传材料13.5万份。发行《佳木斯司法》小报11期,编写法制教材7讲,市区51所中小学校开设法制课。
1985年,按上级部署开展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普法工作分准备、实施、考核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1985年11月,佳木斯市普法领导小组成立,市委副书记韩树礼为组长,下设办公室。
各区、各单位相继成立普法组织,制订规划,订购教材。市区订购普法教材2.2万余册,培训普法教员、辅导员2300名。
1986年1月—1989年末,全面开展《宪法》、《刑法》、《经济合同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继承法》、《兵役法》、《婚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简称十法一例)的普及工作。普法工作以面授为主,讲课911场。在普及“十法一例”的基础上,开始学专项法律法规。即企业职工学习《企业法》、《会计法》、《计量法》;农民学习《土地法》、《森林法》、《水法》和《草原法》;个体工商户学习《工商管理条例》、《税法》等。随着普法工作的深入,有些单位自觉纠正不法行为,建立起依法办事的制度。
普法工作以司法局和市委宣传部为主,其它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市工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前进区召开个体户学法经验交流会,市妇联在宝清县召开妇女学法用法现场会。市经委、税务局、物价局等部门既抓自身学习,又指导本系统学法,使普法工作不断深入。
1989年12月,普法教育告一段落,1990年全面转入检查验收,验收结果良好。市区参加普法学习33.91万余人,普及面达100%。经考试,总体合格率为94%。其中干部3.94万人,合格率为100%;工人15.89万人,合格率为93%;街道居民8316人,合格率为95%;农民5.95万人,合格率为93%;个体工商户6455人,合格率为90%。市区139所学校全部开设法制课,受教育学生为66600人。其间,举行法律知识竞赛,检验效果良好。1989年,在黑龙江省法律知识大赛中佳木斯市代表队取得团体总分第二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