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人民调解

第三节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以调处民间纠纷为主要任务的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1955年,佳木斯市人民法院根据政务院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的规定,着手组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组建的重点是居民委员会。到1956年9月,100%的居民委和70%的乡镇建起调解组织。1959年人民公社化时,将治保会和调解委员会合并,变成治保调处委员会。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调解组织解散。
  1973年末,市人民法院在居民委和农村重新组建调委会,到1980年已建调委会468个,有调解工作人员2529名,调解民间纠纷6711件。1981年,人民调解工作移交司法局管理。12月召开第一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典型经验,表彰奖励43个先进集体、46名先进个人,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到1984年,调解组织发展到1206个,调解民事纠纷2.1万件,人民调解在群众中已享有一定的威信。
  1985年5月召开市第三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到会1200人。会议强调人民调解工作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以预防和减少矛盾激化为重点,提高调解成功率,减少三类(不起作用)调委会。是年底,调解民事纠纷5088件,防止非正常死亡9件。佳木斯综合制浆造纸厂居民调委会工作事迹突出,出席全国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会议。
  1986年调解组织经过整顿之后,总数为1076个。其中三类调委会83个,占总数的7.71%,比1985年减少50个。调解民事纠纷3498件,调解成功率占91.2%。比1985年提高6.2%。防止非正常死亡4件。是年,永红区佳西街道办事处邀请老工人、老干部、老教师为信息员,及时提供调解工作信息的经验,在黑龙江省人民调解工作会上推广,受到会议的好评。
  1987年后,调委会几经整顿,三类调委会逐年减少,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到1989年底,市区共有调解组织1569个(农村102个,居委会282个,工厂企业1185个),基本达到村委会、居委会建立调委会,街道与乡(镇)建立调解领导小组,形成一个有组织、有层次、有分工的人民调解网。调解员发展到4411人,调解民事经济纠纷7112件,调解成功率达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