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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公证

第四节 公证


  民国年间以及伪满洲国时期,良间通行的是私证。民众进行买卖、租赁、典当、继承、过继子女等事宜都请人证明,立字为据,供双方当事人遵守。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法制的逐步健全,私证制度渐衰,公证制度受到群众的信赖,并日益发挥重要作用。
  1954年8月,佳木斯市人民法院设置专人开办公证事务。目的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后来,随着公证事务增多,于1956年成立佳木斯市公证处,正式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职能。到1957年总共办理收养、继承、债权、房屋租赁、经济合同等项公证1231件,对维护正常的民事经济秩序起到积极作用。
  1958年,由于“左”的思潮影响,出现法律虚无主义倾向,公证处撤销,收养和涉外公证由法院办理,其它业务取消。“文化大革命”时期,在“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口号下,公证活动一律停止。
  1980年7月,公证处重新组建,翌年5月办公。到1982年末办理公证511件,其中涉外公证150件,占公证总数的29.2%。
  1983年1月,市政府召开佳木斯市公证律师工作会议。市直各单位负责人、各区司法助理员参加会议。并邀请驻佳法院负责人、兄弟城市公证处负责人莅会。副市长崔世文作《认真贯彻十二大精神,开创我市公证律师工作新局面》的报告。此间,发放公证通告及其它宣传材料4000余份,报社、电台报道一批公证案例,以提高公证的地位,扩大公证的影响。当年办理公证725件。
  1984年,公证事业发展迅速,尤其是经济公证事务突出。是年,公证处增至32人,办理公证4966件,比1983年增长6.8倍。其中经济公证3086件,占公证总数首位。其次是民事公证和涉外公证。
  1985—1987年,随着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合同制的进一步推行,公证事务逐年递增。年均办证2289件,比1984年增长2.68倍。其间,办理经济承包、企业租赁经营、横向经济联合等项公证4578件。
  1988年,公证处围绕生产资料、房地产、金融、劳务、技术、信息市场积极扩大业务范围,开辟新的服务领域。全年办理公证2675件,其中租赁承包、招标、联营、股份制、法人资格等项公证1565件。
  1989年,公证领域进一步扩宽。开辟了汽车产权、计划生育、林木地承包、烤烟种植等项公证业务。办理各项公证1.79万件。公证质量不断提高,自1985年起,连续5年实现无假证、无错证,被黑龙江省司法厅评为目标管理第3名。
  公证证明的事务,具有法律证据的效力。公证员坚持定期回访,在执行中进行监督,使其按约履行。对于不具备真实性的公证申请(共300件),公证机关依法拒办,并制止了一些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