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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律师

第五节 律师


  民国时期,佳木斯有律师数人,属吉林省律师公会依兰分会。其主要业务是代写诉讼文书和法律事务文书。伪满洲国时期,日本侵略者为强化统治和镇压人民,律师工作一律由日本人担任。中国律师只能代写文书、诉状和为大商店主服务。公利源、福增庆、福顺泰等商店都雇佣律师帮助处理契约文书等事宜。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明令取缔旧的律师制度,解散旧的律师组织,建立新型的人民律师制度。195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佳木斯市人民法院设置1名干部专门负责辩护工作,称公设辩护人。
  1956年,佳木斯市法律顾问处成立,配备3名干部,担任民事代理和刑事辩护工作,年均办案100件,1959年法律顾问处撤销。
  1979年10月重新组建法律顾问处,翌年1月办公。有专职律师6人,兼职律师42人。到1982年共担任刑事辩护495件,民事代理47件,代写法律文书678件,解答法律咨询3156件。
  1983—1984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法律事务关系日趋复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户聘请律师协办法律事务增多。市总工会、市妇联、电视机总厂成立法律顾问处,佳木斯造纸厂等10个单位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实行依法治厂。两年间,律师担任刑事辩护599件,民事代理56件,代写法律文书26件,解答法律咨询2236件。
  1985—1986年,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健全,律师任务越来越繁重。两年间,担任刑事辩护669件,比前两年(1983—1984年)增长11.7%。民事经济代理836件,比前两年增长近14倍。为领导当法律参谋避免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610万元,解答法律咨询9943件,代写法律文书3957件。聘请法律顾问的单位增至120家。佳木斯市政府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成为黑龙江省第一个市级顾问单位。
  1987—1988年,随着普法学习的深入,人们法制观念普遍增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法人、公民的合法权益形成新的风气。其间,聘请法律顾问单位增至233家,服务范围随之拓宽。经律师修改、起草的经济合同达5061件,律师参加涉外经济谈判17次,办理横向经济联合、技术转让15件,参加厂长、经理办公会议100余次。律师担任刑事辩护1013件,担任民事经济代理1769件,比前两年(1985—1986年)平均增长1.1倍。解答法律咨询13568件。
  1989年,根据“整顿、充实、完善”的方针,整顿律师机构和队伍。撤销律师分支机构3处,取消无证“代书所”2处。与此同时,以“职业、责任、职业技能、职业纪律、职业道德”为内容检查总结律师工作,查处违纪案件,撤销主任律师1人,建立起律师的考评档案。整顿后市区共有专职律师64名,兼职律师35名。设法律顾问单位268个。是年,律师担任刑事辩护553件,民事代理1304件,代写法律文书2209件,解答法律咨询693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