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义务兵 清代实行“八旗兵制”,即义务征兵制。凡满族男婴自出生起便食朝廷饷银,成年后,按规定年龄入营,接受军训。“平时耕者,战时披甲”,佳木斯亦循此例。
1955年7月3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每年征兵一次。征集对象是年满18岁、政治可靠、身体健康的公民。征集方法是在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的基础上,使青年自愿报名,自觉履行“保卫祖国,抗击侵略”的义务。
1979年后,征兵工作进入新的时期。市区分别成立征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征兵过程分为准备、宣传、体检、政审、发放服装、起运6个阶段。征集对象:郊区征集家庭劳动力比较充足,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市区征集高中毕业生和企业、事业单位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年工人。女青年只征集应届高中毕业生。征集年龄:男性为18~20岁,女性为18~19岁。应届高中毕业生年满17周岁的本人志愿,亦可征集。
1979—1989年征兵数量
表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