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居住条件

第三节 居住条件


  1949年,城市居民居住面积人均仅3.26平方米,且大部是土草结构或少数砖木结构的平房。此后,随着生产的发展,住宅建筑总量有所增加,但因人口的增长速度较快,人均居住面积增加较慢甚至减少。1979年以后,住宅建设速度明显加快。到1989年,人均居住面积达5.5平方米。比1949年增加2.24平方米。居住条件明显改善,新建住宅均设有取暖、供水、供电、卫生等较完备的设施。一些富裕户室内装饰美观、豪华。郊区农民自建住房日益增多,房屋结构、形式亦大多改革更新。仅1989年,各乡(镇)新建住宅就达10万平方米,其中砖瓦结构占40%。1989年,郊区居民人均居住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上。近郊乡(镇)已有自建二层住宅楼出现。城乡中尚存的部分土草房正在被规划中的住宅楼逐渐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