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生产关系变革第一节 土地开发 勃利县土地开发始于1881年(清光绪七年),在朝廷招民垦荒政令下,解禁放荒20万垧。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依兰府又在勃利境内放荒11万垧。到1913年(民国2年),已有垦民1092户。开垦荒地4155垧,垦荒多在今大四站、大碾子河、马粪包、林口、青山、刁翎、龙爪等地。1918年(民国7年)民户增至1566户,8533人,已有熟地(耕地)5960垧,尚有荒地24.2万垧。1924年(民国13年)又开垦2.9万垧。
1928年(民国17年)12月,由薛豪潜开办勃利县裕民火犁(拖拉机,以下同)公司,每月开荒100余亩。1929年(民国18年)6月,由张兴一、刘忠达、吕振宇在古城镇创建兴达火犁有限公司,购进30马力火犁两台,当年开荒1.8万亩。由于机械开垦,加快了垦荒速度,到1930年(民国19年)。已开发土地33365垧(不含今林口部分),人口增至63587人。
1932年东北沦陷。1933年2月成立伪满县公署,内设开拓科专司农业开发。日本侵略者为了掠夺粮食,除向农民征“出荷粮”外,还建立各类农场和组建日本开拓团开发土地。据资料记载。1939年(伪康德6年)在七台河村桃山地区有3000名青少年被编为义勇奉公队,队员分为10个中队,占地1.5万亩。耕耘土地2000亩。1940年(伪康德7年),青少年义勇奉公队编入日本开拓团,在罗泉地区开发土地42995亩。此外还有朝鲜族开拓民720户,有耕地(水田)2395垧。据1939年(伪康德6年)土地调查(不含原林口所属勃利县村屯):全县已有熟地78060垧(不含农场、开拓团占地)。
1945年8月东北解放到新中国成立,已有耕地102648垧。到1985年全县已有耕地16万垧。
民国期间,土地主要为地主、富农和自耕农民占有。1924年资料记载:全县地主、富农、自耕农3192人,占有已开垦的土地2935垧,有6074户没有土地。东北沦陷时期,1939年(伪康德6年)调查:地主、富农5195户,35667人,占有土地78060垧,有12336户、92563人,没有土地。同年伪县公署开拓科,建立太平、稻田等7个农场,占地4075垧。1940年(伪康德7年)又在沙鱼、新风、马鞍、中鲜、挖金鳖、前后八道岗、茄子河、富强、铁山包、万龙、龙湖、大东等地建立日本开拓团,占荒、熟地及山林41万垧,开荒1900垧。1941年日本侵略者为了把勃利建成防苏第二线阵地,修建军营及飞机场,强行占用耕地和荒地710垧。
1939年农业经营调查表
1939年农场占地一览表
日本侵略者占地一览表
光复后,1948年土地改革前,有地主551户,富农2139户,两者占有土地14461垧,占全县耕地的22%。
地主靠占有土地对贫苦农民进行残酷剥削。其方式:一是出租土地,本县地主出租土地按等收租,土质肥沃的好地,每垧纳租两石(1300斤左右);一般平坦地,每垧纳租一石五斗(1000斤左右);丘陵地及白浆土地,每垧纳租一石(650斤左右)。东北沦陷时期,除纳地租外,还要交“出荷粮”,每垧1000—1300斤。二是雇工,地主雇工种地,有长工、短工、半拉子和月工。一般长工是农历正月十五日上工,腊月二十三日下工,赶车的、打头的好劳动力一年可赚280—300元不等,歇工扣钱。半拉子干好了工资略有节余;不好的,白吃饭白干活。短工、月工都是在“工夫市”雇用,一般的每天0.50—0.80元(伪币)左右。三是放高利贷,贫苦农民遇有天灾人祸,生活过不下去时。向地主借钱借粮。东北沦陷时期,向地主借钱一般都是月息5分,(即每月按5%交纳利息),也有个别的上打利的,即是借10元钱,给你9.50元。也有驴打滚的,就是按期交不上本息的,利转本再算利。向地主借粮食是春借秋还,按月计算利息,秋收后一次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