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家庭联产承包
第四节 家庭联产承包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县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1982年春,县里首先在比较贫困的青山乡试点了13个生产队。其中:钢铁4个队、建设5个队,经过一年试点,13个生产队的粮食普遍增产30%,社员收入增加40%,从此甩掉了落后队的帽子。
1983年春,各乡、镇全面试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年底已有796个生产队落实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占全县885个生产队的90.5%。实行联产承包的第一年,虽然遭受了涝灾,但粮食普遍增产,并出现一些增产增收好典型。1984年,全县除勃利镇太平八队之外,全部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
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土地公有,耕畜、农具归个人,耕种分包。生产作业各家各户分散进行。收益分配办法是。首先向国家交足税金和定购任务,然后再向集体交够提留,剩余部分为己有。这种经营形式,把社会主义集体的优越性和个人的积极性有机地结合起来,从制度上彻底根除了“大锅饭”和“瞎指挥”,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使生产力得到解放,各项生产得到大发展。1984年,全县粮食平均亩产423斤,比联产承包前的1980年增长23.6%;人均收入437元,比联产承包前的1980年提高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