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土地管理
第九节 土地管理
1931年(民国20年)7月1日,县公署颁布了土、石采用规则17条。其中第5条规定,土地为公有,没有许可证书不得随便取土取石;第1条规定,公用土地不超过500公亩(1公亩等于100平方米,下同),私用不超40公亩,被批准使用者要交土地使用费。伪满洲国县公署设有土地管理股,对土地实施管理。
1960年,县人民委员会成立土地管理委员会(简称土管会、下同),着手对土地使用实施管理。1966年“文化大革命”土管会工作中断,1972年重新恢复土管会,具体办公设在农业科。
土地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征用土地的规定和村镇建设用地有关条例。对县内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普查。1962年共查出机关、单位、工厂非法占用西大营国有地3000多亩,全部收归国家所有。1981年,制定了县级村镇建设用地规划,进行土地划界和颁发土地证,做到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土地。
本县土地利用现状是土地总面积668万亩。其中:桦南森工局和国营北兴农场。占实用土地面积189万亩;省属种马场占用土地74.8万亩;古城森工局占用土地16.5万亩;七台河新兴煤矿、桦南种牛场、依兰安兴水库、750部队农场,占用土地近3000亩。县内实用土地为386.5万亩。
土地使用单位。县内14个乡镇使用土地231.8万亩,占实用土地面积60%(其中各村使用225.5万亩,乡镇企事业单位使用6.3万亩),林业13个国营林场使用土地139万亩,占36%(其中各乡镇村和个体承包药材园地3809亩)。7个农、牧、渔场用地5.8万亩,占1.5%,吉兴河、互助水库和县直各企事业单位副食基地用地5.5万亩,占1.4%。国家建设用地2.6万亩,占0.7%,其中:铁路用地3015亩,公路用地1297亩。国有水域(指河泡水泽)9748亩,城镇居民使用土地6960亩。
土地状况可划分为九大类:
一、耕地 全县耕地159.6万亩。其中:旱田150.5万亩,占耕地面积94.3%,水田8.7万亩,占5.4%,菜地0.4万亩,占0.3%。
二、林地 全县林地面积145.19万亩,其中:天然林地56.7万亩,人工林地46.7万亩,未成林造林地23.5万亩,苗圃0.79万亩,其它林地17.5万亩。
三、牧地 共有牧地30.5万亩,其中:天然割草地和牧地28.5万亩,疏林草场2万亩。
四、园地 共使用1.89万亩,其中:果树用地1.44万亩(村和个人果园面积1.38万亩),药材地0.45万亩。
五、荒地 能开垦荒原12.6万亩。
六、荒山 有11.6万亩,其中:乡镇村部分荒山1.7万亩,林区荒山9.9万亩。
七、水域 县内水域面积3.12万亩,其中:国营水域面积0.97万亩,县属农牧渔水域面积0.21万亩,各水库水域面积0.54万亩,其它部门0.6万亩。
八、建设用地 全县建设用地19.7万亩,其中铁路用地0.8万亩,国家公路用地0.13万亩,乡镇办公路用地1.3万亩,大车道和田问道用地3万亩,磨牛地1.76万亩,乡镇居民占地9.9万亩,工矿用地0.26万亩,国防用地0.18万亩,其它用地2.26万亩。
九、其它 占地2.01万亩,包括:滩地、砂地、石场、坟地、土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