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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煤炭工业

第二章 工业门类

第一节 煤炭工业


  勃利煤田位于县城东25公里,分布在缸窑沟和青龙山、牧羊地等处。
  勃利煤田成煤为晚侏罗白垩期,含煤地层厚度为2020米,系鸡西城子河煤组。含煤多达100层,可采煤50多层,均为薄层煤,煤质较好。
  一、煤田煤质
  据黑龙江省《地质志》载,1910年(清宣统二年),在全省发现的40个煤点中,有勃利煤田。
  1935年至1937年(伪康德2年至康德4年),由日本人山田和绰号叫“王大头”的人,在大四站吉兴河开过两个采煤斜井,煤层厚度多则45公分,少则10公分,煤层走向北90°,倾斜角40°,后因井内水大,排水困难而停止开采。1938年至1945年春,又有日本人中田义仁在小五站牧羊地、大六、新兴等地进行过普查勘探,日本人皆川信弥在七台河、茄子河等地进行普查勘探,发现煤源。
  1954年秋天,七台河区原发村农民战来山(战老四)上山割苕条,挖狐狸洞,挖出了煤面子,发现缸窑沟地区煤田。后经省煤炭地质公司“204”勘探队对勃利地区煤炭资源全面勘探证实,从缸窑沟开始,七台河东西两岗,东至八道岗、桃山和青龙山地区,地下普遍有煤,而且煤层较深,大有开采价值。
  勃利原煤,经化验以气煤、肥煤为主。多分布于青龙山、红卫、罗泉、大义、牧羊地、保安、虎山等地区。
  勃利煤源是由七台河煤田划分来的,虽然分散,但储量较多。1970年,省煤炭局专业会议,将缸窑沟地区26群24号层划给勃利煤矿开采。同年,缸窑沟精查区26A层划给勃利县开采。1973年,省煤炭局批准安乐精查区100号47号层划为双河开采。1975年12月,省煤炭局将青龙山煤田区划给勃利县开采,总储量5726万吨。1978年,省煤炭局将100号层(即勃利47号层)69万吨。划给双河矿开采。1980年,省煤炭局将100号层825万吨划给抢垦乡开采。1981年,省煤炭局批准桃七三区25米以上划为勃利县开采。1984年,省煤炭局批准牧羊地煤区隶属勃利管理。
  全县原煤远景储量为1.5亿吨。1985年地下尚储原煤9586万吨。其中:主焦煤2031万吨,无烟煤810万吨,肥气煤6945万吨。
  
  焦煤储量分布情况



  1985年原煤储量及可采年限
              单位: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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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勃利县原煤质量分析一览表



  二、采 掘
  1938年,日本人中田义仁在大六煤区开了一个平洞,于东隆坑和西隆坑两个露天矿采过煤。1942年至1945年(伪康德9—12年)傅万发和傅万山带矿工30多人给日本人采煤,开始在大义村(大尾巴屯)开井采煤,因水大停采。后由日本人从三姓(依兰)调来徐佩为矿长、相泽干屈(日本人)为副矿长在大六村东山开一个平洞,三个斜井(即新发坑、西隆坑、东隆坑)采煤,由高庆芳、高庆宪哥俩代班。每个坑20人,生产的煤炭供给伪满铁路用。1945年“八·一五”光复时,井口遭到破坏而停产。
  1954年,县发现七台河、缸窑沟地区煤田后,开始筹建煤矿。1955年2月28日由工业科选派陈万良、宋贯一、王振山等人,顶风冒雪,到匕台河原发村,筹建勃利县矿,当时有矿工80人,采用镐刨、人背的土办法,年产煤炭0.3万吨。1958年8月杏树、抢垦等12个公社,相继在缸窑沟办起了煤矿。1966年1月,部分公社煤矿与县矿合并为“联营煤矿”。3月,经县批准,改为地方国营勃利煤矿。联营后,工人分两批转为国营工人。1985年,勃利县煤矿,占地面积为18.1万平方米,其中:生产性建设占地面积1.04万平方米,生产厂房0.72万平方米。有固定资产448.7万元。年产原煤10万吨。矿设办公室、生产股、安监股、财务股、保卫股、供销股、工会、共青团。直属单位:机电、卫生所、子弟校、三井、四井、牧羊地矿井、综合厂、汽车队、经销公司。全矿共有干部56人,全民工人461人,大集体工人238人。
  全县办煤矿大体分为三步:1958年开始,到1970年为乡(镇)办矿阶段;1971年以后为村办阶段;1984年为企事业单位办矿阶段。矿点的发展由小到大、积少成多。采煤方法人背镐刨发展成绞车提升等半机械化生产。
  1985年,全县乡(镇)、村企业单位办矿共107家,其中:乡镇矿31家,村办矿40家,企业单位办矿36家。年产元煤127.5万吨。原煤已成为勃利县工业产品中的“拳头”产品。
  
  乡(镇)煤矿一览表
           单位: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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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勃利县矿原煤产量表



  企业乡(镇)村办矿原煤产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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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安全生产
  县煤炭管理局设安全监察股,各矿有安全委员会。
  安全监察股,专职对所有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向工人群众进行安全教育,查有不安全因素,限期停产。各矿安全委员会,是以矿长、井长、班长、质检员组成。主要对工人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教育,贯彻上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颁发了各项劳动保护法规,维护了工人利益。煤炭生产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各种安全措施和检查制度。
  四、经营管理
  财务管理建矿初期一般由一名副矿长负责管理财务,设一名会计。生产步入正常之后,逐渐完善机构,设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管理员。乡镇矿还设有财务管理委员会。
  物资管理 煤矿物资,做到既供应又有储备,对炸药、雷管等易燃易爆品都设专库保管。各矿都建立了入库验收,出库批准制度。
  工资管理 沦陷时期煤矿工资采取上工领牌,下工交牌,背一吨煤,付工资1.20元(伪币),每10天结算一次。
  县办矿初期工资形式实行个人计件,背出井口过吨记帐。按月或半月开支,实行半机械化时,是炮采人背,轨道出井,集体记帐,工种计件,平时预支,按月开支。实行机械化时,以炮采为主,全部轨道化。实行计划管理,按月定指标,超产奖励,按出煤产量为依据,以吨计算报酬,按工种结算。实行按月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