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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房产管理

第五节 房产管理


  解放初期,人民政府接收了日伪时期的公用房产4320平方米,不久,县财粮科设两名人员负责房产管理工作。1952年民政科成立房地产管理股,负责国家机关干部、职工住宅的建设和分配,公用建筑、个人建房占地的审批、发放执照、收缴房产税等事宜。1954年正式成立房产管理处。1959年改称建设科。1973年从建设科分出,成立房产管理处,专司房地产管理事宜。1981年试行房产管理改革,扩大建筑面积,解决资金来源。从1981年到1985年末,将公产住宅卖给居民1166户,面积39243平方米,卖房款135.6万元。此项改革使房屋建筑面积扩大,调动了居民对房屋维修的积极性。使老、破的房屋得到了改造翻新。促进了市容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