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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第七篇 财政金融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机构


  勃利建县时,县公署总务科掌管财政事宜。1924年(民国13年)设立财务处,主任一人,助理员若干人。财务处工作职责是:
  一、管理全县地方收支事宜,由县知事(县长)监督;
  二、每月编造收入支出计算书.整理四柱清册(随票照缴书)、单据粘存簿及收支对照表;
  三、每年编制下年收支预算书,呈县知事核定,报道尹查核,由财政厅汇编,呈请省长公署送省议会议决施行;
  四、财务处经费,由县知事编造预算书,呈省财政厅核定,全年开支数目,应以总经费5%为限;
  五、县地方警、学各捐,由财务处按50%征收。
  1933年2月(伪大同2年)县公署财务科设征收、理财两个股,并管辖倭肯、杏树、大四站、小五站、八家子、三合、青龙山、七台河、太平、进贤10个财务分所。
  1939年(伪康德6年)县财政科科长董文华、副科长大平属官(日本人),征收股股长、雇员11人,理财股股员4人。主要工作是征税,管理县公署的经费支出。
  1946年3月,县政府内设财粮科。1948年春,财政、粮食分设。财政科内设会计、出纳、保管和企业会计。1949年财政、粮食合并为财粮科。1952年又分设,有正副科长3人,内部组织日趋完善。1958年4月税务局、保险公司并入财政科。秋季,保险公司划归人民银行。1962年税务局单设。1967年7月财政、税务合并。1972年财政、税务分设。此时,县财政科内设预算、企财、农财3个股。
  1985年县财政科称局,内设预算、工财、商财、农财、综合计划、会计管理、秘书7个股,有职工、干部2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