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收支 民国时期,县公署的各项开支,由省财政厅拨款。县内收入,主要靠税收,其中国家税上交国库,地方捐则用于县内开支。1924年(民国13年)后,财政收支平衡。
附:民国13年财政收支表
民国13年财政收支表
单位:(吊文)
续表
伪满时期,县财政收入,主要靠征收地方税。地方税有地捐、车捐、营业捐、粮米特捐、屠宰捐、妓捐、渔业捐、家屋捐等。
附:伪大同元年—康德6年决算表
大同元年至二年、康德元年至六年勃利县岁入岁出决算表
续表
解放初期县财政收入,主要来源靠农业税。每年征收的公粮大部分上交,少部分解决地方党、政、军开支。1947年,开始实行供给制。
1953年开始,地方兴办了一些企业,财政形势有了好转。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1953—1957年),县财政总收入534.1万元。平均每年收入为106.8万元。其中:企业收入占总收入的37.3%,农业税收占28.3%,其他收入占33.4%。
1958年—1962年(二五计划期间),县财政得到了健康、稳步的发展,财政总收入为3238.5万元,比“一五”增长5倍。
1963年至1965年是三年经济调整时期,县财政总支出为1029.7万元,年均支出343.2万元,比“一五”增长1.17倍。其中经济建设费支出为252.3万元,占总支出24.4%;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支出374.8万元,占总支出36.4%;抚恤和社会救济费支出75.6万元。占总支出7.4%;行政管理费支出234万元,占总支出22.8%;其他支出31万元,占总支出11%。
1966年至1975年,十年动乱,财政支出共完成6873.1万元,年均支出683.71万元,比“一五”增长3.32倍。收支逐年下降,共计短收2108.7万元。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通过一系列改革,国民经济发展很快。财政支出用于各项经济建设的资金和用于文教、科学、卫生事业的资金大幅度增长。
1976年至1984年,财政支出1.21亿元,其中经济建设费占总支出的40.84%;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占34.9%;抚恤和社会救济费占7.48%;行政管理费占13.42%;其它支出占3.36%。
附:1953年—1984年财政收入、支出统计表
勃利县1953—1984年财政收人统计表
单位:千元
勃利县1953—1984年财政支出统计表
单位: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