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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重要活动

第四节 重要活动


  从1980年以来,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赋予的职权,开展了工作。筹备召开了第八、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主持了县乡(镇)的换届选举,按期举行了29次常务委员会,组织委员和代表开展巡视和调查活动。评议了干部,依法行使任免权。为了保证人大工作的正常秩序,先后制定了《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关于人民代表提案处理办法》、《县人大同委员、人民代表的联系制度》以及《县人大主任办公会议制度》等。
  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八届一次会议以来,先后听取汇报27次,主要有:1983年经济情况汇报;财政预算情况汇报;关于贯彻食品卫生法情况的汇报;城镇建设管理情况的汇报;关于贯彻省农作物种籽管理条例情况的汇报等。并针对汇报作了相应的决议和决定。
  实施监督,八届会议以来,共组织16次较大的视察和5次调查活动。
  任免国家工作人员,1980年至1985年,受理政府、法院、检察院提请任免报告百余件,经审议后,任代县长3人,副县长6人,政府各局长44人,主任8人,法院副院长3人,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19人,副检察长4人,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18人。
  组织全县人民讨论和实施《宪法》。1982年根据省人大要求,在两个月内完成了修改宪法的任务,共提出470条意见,经过整理上报15条。新宪法公布后,县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新宪法的决定》。通过宣传报告后,广大干部和职工,对新宪法基本内容,有了初步理解,提高了认识,增强了法制观念。
  加强同人民代表联系。全县代表划为22个组,人大常务委员会实行分片指导。通过交流经验,安排活动,接待来访,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强化了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