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国伪满时期保甲制
第四章 基层政权
第一节 民国伪满时期保甲制
民国的保甲事务,主要是组织地方武装保卫,辅助警务部门“办理保卫事宜”。“每团设保董、甲长、牌长若干人,督率团丁,巡逻缉捕,调查户口”。1918年(民国7年)县设鸡心镇、古城镇、大碾子河镇3个镇,东、西、南、北、东北、西南、东南、西北8个乡,29个屯。翌年,撤消8个乡,将原3个镇改称3个保、29个屯。1920年(民国9年)10月将保改成一、二、三、四区,每区设公安分局。1929年(民国18年)以后,几经改革,至1931年(民国20年)9月,改成勃利街、龙爪镇、青山堡镇、小五站镇、大四站镇、后连珠岗镇和上碾子河村、下碾子河村、下杏树沟子村、前连珠岗村。
伪满初期,仍沿用民国的保甲制。1933年(伪大同2年)12月22日颁布《暂行保甲法》,规定:“以邻保友爱相待,为保持地方康宁及防止不测紧急危害起见,设保、甲及牌之制”,保长、甲长奉警察署长之命,为戒防保甲之住民紧急危害,故组织自卫团。保长、甲长同宪、警互相勾结,镇压抗日进步力量,并进行奴化教育。当时全县设15个甲38个屯。1936年(伪康德3年)。扩建成7保60甲,1135牌。在保甲牌内建立“十户连坐法”,规定“住户有犯罪行为者,其牌内家长全部负以行为责任”,以此严密控制中国人民的言行。1937年(伪康德4年)10月废除保甲制,实行街村制,全县共设6村,29街,11丁目,2个开拓点,50个屯。1939年(伪康德6年)全县改建1街8村,67个屯。街村设有警察署或警察派驻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