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民基层政权 1948年冬到1949年春,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准备建政工作问题》的指示和《东北解放区县、区、村人民代表选举条例(草案)》规定的原则,在土地改革即将完成的基础上,通过试点,培训干部,首先进行了村政权的选举。经过公民登记,由村民小组提出代表侯选人,经村民反复酝酿讨论,选出正式代表,然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选出村委员会。村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村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和民政、财粮、调解、教育、卫生、生产、武装、公安委员及文书。每个行政村由地方财政补贴3名半脱产干部。通过村选,全县共建128个村委员会。各村普遍建立了村人民代表会议和村委员会会议制度,以及村工作制度。在健全了基层政权组织的基础上,相继召开了区人民代表会议,建立了城关、大四站、双河、团结、吉兴、倭肯、杏树、中兴、江丽、青龙山、小五站、七台河等12个区政府。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精神,从1953年5月到10月,在全县范围内展开了轰轰烈烈的普选。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县、区、村普遍成立了选举委员会。经过选民登记、选民资格审查,全县12个区,128个村的选民,经过充分酝酿讨论选出代表。召开了首届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了新的村政府委员会。村人民代表大会及村政府委员会由过去任期一年改为2年,每个行政村仍设3名半脱产干部。村人民政府一般下设生产合作、文教卫生、治安保卫、人民武装、民政、财粮、调解委员会。195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人民政府委员会改为村人民委员会。
1956年3月,为了减少层次,充实和加强基层领导,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将原来的基层政权组织改建成1镇,23个乡。同年12月18日,省人民委员会将鸡西县兴农区划归勃利县。全县共辖1镇、24乡、178个行政村,1个省属种马场。各乡选举产生了乡长,副乡长和委员,按乡的大小,乡政权由3人至13人组成。乡政府设国家行政编制的脱产干部6人。每村设村长1人,大村设副村长1人。1958年8月31日,把全县25个乡镇,178个农业社,合并建立成13个人民公社。实现了人民公社化。人民公社实行了政社合一的体制。
人民公社代表大会,代表名额100人至200人。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由20人至40人组成,到“文化大革命”前,基层选举进行了七届,“文化大革命”期间,基层政府建设受到冲击。根据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修订的《选举法》,1980年6月至9月,全县进行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工作。通过民主选举健全了基层政权组织。勃利镇、镇郊、大四站、双河、恒太、永顺、吉兴、倭肯、杏树、抢垦、小五站、青山公社召开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长兴、罗泉公社(1966年3月20日建社)召开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全县共选出公社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438名,其中共产党员835名,占代表总数的58%;群众603名,占代表总数的42%;妇女268名,占代表总数的19%;少数民族71名,占代表总数的5%,共选出公社主任13名,副主任39名,镇长1名,副镇长4名。全县设立了13个公社管理委员会,勃利镇设立了镇人民政府。
1983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和《黑龙江省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工作方案》精神,5月30日在恒太公社进行了政社分设试点。1984年1月,全县13个社、镇(恒太公社除外)全面开展了农村基层政权体制改革工作。有8个公社通过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和两个公社通过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成立了乡政府和乡经济联合社。勃利镇和倭肯、双河分别成立了镇政府和镇经济联合社。
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乡(镇)政府指导下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和建议,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搞好本地的行政工作和生产建设。1984年1月,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同时,以原大队或自然村为区域,经过民主选举,全县共建了207个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5人,由主任和调解、治安保卫、民政福利、公共卫生4个工作委员会组成。村民委员会根据村的规模大小、居住情况、人口多少、村民意愿、工作任务量大小等情况,适当增减,分别由3到7个委员组成。村民委员分别兼任4个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并兼任各村民小组长。每个村民委员会委员中都有1名妇女参加。各村民委员会普遍制定了《村规民约》,并按村民居住地20—50户成立1个村民小组,全县共有村民小组818个。勃利镇设镇70年来,随着社会制度的变革、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人口的增多、区划和名称几经变化,于1982年2月22日,县长办公室会议决定,撤消原8个街道办事处,17个居民委员会,重新组建4个街道办事处,35个居民委员会。
附:乡、镇组织及人口状况统计表
镇内组织及人口状况统计表
乡、村组织及人口状况统计表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