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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福利事业

第一节 福利事业


  对农村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寡老人、残疾人、孤儿,由集体经济实行供养,是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的主要形式。1960年又进一步明确提出:以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为内容的“五保”供养政策。享受“五保”的家庭叫“五保户”,他们的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一般农民的实际生活水平。供给五保户的粮款和物资,从集体公益金和集体工副业利润中支付。为了更好地照顾“五保”老人的生活,各乡兴办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贯彻依靠集体,勤俭办院,民主管理,敬老养老的原则。
  五保户供养 1956年前。全县五保户的土地主要由互助组无偿包耕、代耕,或者由国家发给救济粮和救济费生活。1956年,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后,实行集体“五保”,国家辅以适当的补助。当时,全县农村享受“五保”的共有659人,其中:孤寡老人567人、孤儿3人、残疾人61人。以后五保对象逐年增加。“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五保供养政策不能落实,使一部分五保对象勉强度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的敬老、爱老、养老的社会新风进一步发扬,供养政策进一步落实,“五保户”生活有了保障。1983年,根据民政部(1982)99号文件和省民政厅指示精神。全面开展了“五保户”普查、登记。、发证工作。1984年,对五保工作,各乡(镇)村建立了五保工作制度和五保户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年终总结。明确规定“五保户”生活费由集体公益金支付,由村统一提留,统一管理;对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户”指定专人包干,报酬由集体公益金支付;“五保户”所需的人工、车工,纳入承包合同。县政府还规定,对独立门户的五保户,一口人按一口半人,两口人按两口半人的标准给予供养金。医疗费在公益金中另行安排,纳入农户承包合同。同时,开展青年、妇女、民兵、学生为五保户做好事、送温暖活动,促进了敬老、爱老、养老社会风尚的形成。全县实行党员、干部包户、包养责任制,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谁出问题谁负责,有效地防止了五保户生活无人管,困难无人问等问题的发生。1984年全县五保户610户,840名老人.供养金额为8.7万元,人均103元,达到了当地一般农户的生活水平。
  敬老院 1958年,根据《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精神,全县除青龙山公社外,其余12个公社:勃利镇、大四站、双河、恒太、吉兴、倭肯、江丽、杏树、抢垦、小五站、七台河、兴农先后成立了敬老院,收养孤老残369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敬老院遭到破坏,除勃利镇、永顺乡敬老院比较好外,多数问题成堆,勉强维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敬老院得到了恢复和发展。1981年后,实行生产、供养相结合的方针,根据收养对象年龄的大小,身体强弱组织他们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栽培果树、种植蔬菜、养猪、养羊、养家禽等),增加经济收入。改善了生活。
  1983年,经过整顿,全县有敬老院9所,有22%的达到了规范化,标准化要求。全县敬老院共有房屋184间,5208平方米.(生活用房3150平方米。生产用房2054平方米)。各院专设餐厅和病号间。3个院有洗澡间,6个院有活动室。各院普遍购置了电视机(有3台彩电)、洗衣机、收音机、电风扇,院容、院貌有了改观。坚持以集体供给为主,以副业收入为补的原则,积极发展生产。到1985年底,全县敬老院共有耕地1445.5亩,院均160.0亩,年产粮食29.3万元,蔬菜22.3万斤,基本达到自给有余。有各种机动车辆5台,畜力车8台,役马17匹,牛11头;果树园3处,果树10650棵;各种作坊4处(酒厂2个、豆腐房1处,粉房1处),食杂店、浆汁馆各1处;人参园1处;养猪142头、羊134只、禽305只。全年副业总收入6.45万元,用于改善老人生活2.91万元,用于再生产1.42万元,用于设备购置和工勤人员工资2.12万元。敬老院老人人均生活费达到360元,最高的达到683元,普遍高于当地农民一般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