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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下序

第八章 婚姻管理

章下序


  1949年,为了废除封建包办婚姻制度,县政府指示各区政府建立婚姻登记制度。主张男女婚姻自主。反对包办、买卖、早婚等不良现象。具体措施是:限制买卖婚姻,对花钱的一方予以训戒和处分;对索钱要物的没收聘金、衣物,一半归本主,另一半归法院。绝对禁止早婚、童养媳和重婚,对未实行婚姻登记以前,由父母包办的不能强迫结婚,一方坚持解除婚约,可无条件地解除(军婚不在此限),至于聘金,视双方家庭状况,酌情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