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婚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婚姻登记由区政府负责办理。人民公社化后,由公社管理委员会负责,1984年,政企分开成立乡、镇政府后,统由乡、镇政府负责婚姻登记工作。
结婚登记,按着《婚姻法》规定,申请结婚男女双方,持本人户口和所在单位或村介绍信,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办理结婚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合乎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男女双方各一份)。
离婚登记,男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自愿离婚,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办理离婚手续。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进行适当处理。一方坚持离婚或有财产等纠纷的转请法院处理。
复婚登记,其手续与结婚登记相同,但须注明复婚字样,原离婚证件收回注销。国家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对破坏军婚者,依法处理。
极少数人不经登记就结婚,视为非法同居,区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其他处理,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1981年以来,婚姻登记由民政局管理,由经训练合格并持有《婚姻登记员证》的登记员管理。
全县婚姻登记情况表(1981—1985年)